東港市港灣國有土地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東港市港灣國有土地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意在為了規範我市港灣國有土地使用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港灣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征管力度,保障我市經濟持續、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港市港灣國有土地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適用地區:東港區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為了規範我市港灣國有土地使用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港灣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征管力度,保障我市經濟持續、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具體內容

第一條 港灣國有土地屬國家所有,依法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使用港灣國有土地者應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每年10月31日前到東港市國土資源局海岸國土管理站進行證書年檢,同時按標準繳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條 東港市國土資源局海岸國土管理站負責港灣國有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三條 2008年1月1日以後,對未確定使用權的港灣國有土地實行向社會公開招標租賃的方式確定使用權。
第四條 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由東港市國土資源局向社會公告。
第五條 依法取得港灣國有土地使用權並獲得收益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因企業合併、分立或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對外承包、轉包變更港灣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須報東港市國土資源局審批,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港灣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爭議,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程式處理,在爭議未解決前,由使用者繳納有償使用費,任何一方不得改變使用現狀。
第八條 2007年12月31日前,經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單位或個人,須於2008年10月31日前到東港市國土資源局進行《國有土地使用證》年檢,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契約,全額繳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對拒不繳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單位或個人,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政府批准,收回該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廢除《國有土地使用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2007年12月31日前未經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單位或個人擅自出租、轉讓、承包、買賣等使用港灣國有土地行為一律無效。對拒不進行土地登記又不繳費的單位或個人,以違法用地進行處罰,追繳有償使用費,並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對在灘涂新圍堰的蝦場,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填海項目竣工之日起三個月內,憑海域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的規定,進行土地登記,納入土地管理,繳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十條 嚴格執行港灣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減免程式。市政府依法擁有港灣有償使用費減免權,未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批准,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決定港灣有償使用費的減免。
第十一條 港灣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如下:
1、填海造地,除國家規定行政劃撥用地外,按用途收取土地出讓金或有償使用費。
2、圍海儲灰或排渣、排放垃圾等工業用地,按每年每畝不低於2000元計征。
3、港口、碼頭、修造船場、孵化場、養殖大棚等生產性用地和海水浴場、遊樂場等經營性用地,按使用面積每年每畝不低於200元計征。
4、港灣養殖用地,每年每畝按不低於80元計征。
5、鹽業用地,每年每畝按不低於8元計征。
6、其他經營性用地,每年每畝按不低於100元計征。
7、軍事用地、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地、交通基礎設施用地、教學、科研、防災、海灘搜救打撈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用地免繳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十二條 港灣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取得使用權人按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面積繳納。
第十三條 不按期繳納港灣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的,限期繳納並日加征3‰滯納金。限期內仍不繳納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港灣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市國土資源局與鄉鎮、農場聯合徵收,凡在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徵收指標的,按30%比例給予鄉鎮、農場分成。
第十五條 實行公示制度。要將港灣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情況進行公示,充分發揮民眾對港灣有償使用費收繳的監督作用,提高港灣有償使用費的徵收管理透明度。
第十六條 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合作,切實做好港灣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徵收管理。市法制辦、信訪局、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國土局、公安局等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強化綜合執法和征管工作,堅決杜絕隱瞞、截留、任意減免港灣有償使用費等情況的發生。對隱瞞、截留、任意減免港灣有償使用費的有關責任人,要給予嚴肅處理,確保港灣有償使用費應收盡收。
第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抗拒依法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東港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東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港市港灣、灘涂、淺海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東政發〔2003〕12號)與本辦法相牴觸的,執行本辦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