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杭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12.31
  • 實施時間:2010.12.31
(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31日
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規範污染物排放許可行為,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第十二條修改為:“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
“位於環境敏感區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兩年;處於試生產期間或者被依法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者,其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與試生產期限或者限期治理期限相同,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1125(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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