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西科創大走廊條例

《杭州城西科創大走廊條例》於2024年10月正式對外公布,於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護航創新策源地建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城西科創大走廊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12月1日
立法歷程,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立法歷程

2024年10月,經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杭州城西科創大走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對外發布,護航創新策源地建設。

條例全文

杭州城西科創大走廊條例
(2024年8月31日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科技創新
第三章 人才支撐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五章 規劃建設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杭州城西科創大走廊(以下簡稱大走廊)高質量融合發展,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走廊內的科技創新促進、成果轉化、人才服務、產業發展、規劃建設等活動以及相關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大走廊的範圍包括紫金港科技城、未來科技城、青山湖科技城和西湖區、餘杭區、臨安區其他相關區域,具體範圍按照省、市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走廊高質量融合發展協同工作機制,統籌解決大走廊高質量融合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支持大走廊在資源集聚、產業創新、人才引育、金融支持、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審批等方面先行先試。
杭州城西科創大走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大走廊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大走廊內的科技創新促進、人才服務、產業發展、建設開發等工作。
大走廊管委會會同西湖區、餘杭區、臨安區人民政府,按照最佳化協同高效原則,對紫金港科技城、未來科技城、青山湖科技城管理機構實行雙重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西湖區、餘杭區、臨安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大走廊高質量融合發展。
第四條 在保持西湖區、餘杭區、臨安區行政區劃、社會管理、財政收支、利益格局不變的基礎上,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大走廊內體制架構、重大規劃、創新資源、產業發展、審批服務、資源要素、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等融合發展,打造“面向世界、引領未來、服務全國、帶動全省”的創新策源地。
紫金港科技城、未來科技城、青山湖科技城根據大走廊總體目標定位、規劃布局和建設要求,結合各自經濟發展現狀、產業基礎和特點、資源和生態環境條件,明確發展目標、產業特色、空間布局等。
第五條 推動大走廊融入長三角一體化,建立長三角科技創新合作機制,加強大走廊與本市、本省和國內其他地區在科技創新領域的廣泛合作與協同發展。
大走廊管委會建立大走廊內跨區域遷移協調機制,鼓勵跨區域合作,為市場主體跨區域遷移、經營提供便利。
第六條 大走廊管委會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以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為特色的統計體系,完善巨觀經濟指標庫建設,對大走廊發展態勢進行監測、預警、分析和評價。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指導和支持大走廊管委會組織實施專項統計調查。
大走廊管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發布大走廊創新發展情況報告,依法公布重大創新成果、創新主體、創新人才、創新能力、創新生態等方面的情況。
第二章 科技創新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符合重點前沿學科發展方向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落戶大走廊,構建由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省實驗室和全省重點實驗室等組成的新型實驗室體系,加速未來產業研究中心、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等重點平台建設。
引導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第八條 鼓勵在大走廊開展戰略性、前瞻性、系統性基礎研究。
鼓勵大走廊內的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等創新主體在前沿科技、關鍵核心技術研究等方面開展聯合攻關,推進協同創新。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不同創新主體的功能定位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依法保護各類創新主體平等獲取科技創新資源、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九條 大走廊管委會應當會同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建立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協調機制,完善科技公共服務平台建設。
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管理單位在滿足本單位使用需求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積極對外開放共享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條 鼓勵大走廊內的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建立健全市場導向的科技項目立項機制、過程管理機制和項目評價機制;推行首席專家負責制、頂尖人才白名單制,賦予科學技術人員更大的科研自主權。
第十一條 鼓勵大走廊內的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單位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改革。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單位可以依法賦予科學技術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完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
鼓勵大走廊內的企業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充分利用股權獎勵、股票期權、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方式激勵科學技術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二條 支持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等在大走廊參與概念驗證、小試中試、檢驗檢測等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在大走廊舉辦創新比賽、技能競賽、創新成果和創新項目展示活動。
大走廊管委會應當會同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在大走廊建設概念驗證中心和驗證所需的套用場景,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概念驗證、投產前試驗等服務;建立科技成果先試用後轉化制度。
大走廊管委會應當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在大走廊依法創辦技術評估、技術經紀、技術諮詢、技術交易、技術服務等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加快發展專業化的科技服務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活動。
第十三條 大走廊管委會支持大走廊內的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企業、社會組織等建立智慧財產權聯盟,開展智慧財產權資源共享、協作運用和聯合維權。
大走廊管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智慧財產權快速保護機制,推進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維權援助機制建設,加強高價值發明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工作。
第十四條 鼓勵在大走廊通過政府引導、民間資金參與、市場化運作的方式,建立債券融資服務、股權融資服務、增值服務等服務體系,支持和引導科技信貸產品創新,加強金融賦能科技成果轉化,為企業提供多元化金融綜合服務。
支持境內外各類創業投資機構在大走廊設立分支機構,開展投資活動。鼓勵符合條件的各類資本發起設立符合監管要求的科技投融資平台,參與創業投資。
鼓勵銀行在大走廊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按照有關監管部門要求規範開展股權質押貸款、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等科技金融服務。鼓勵保險公司創新科技保險產品和服務。
大走廊管委會應當加強與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和企業溝通協調,共同建立金融業務風險防範聯動機制。
第三章 人才支撐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大走廊內的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企業、社會組織等引進和培育高層次人才及團隊,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和發展競爭力。
在大走廊內實施按需精準引才相關政策,建立更為靈活、積極、開放、有效的高層次人才引進和使用機制。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大走廊內創新能力突出、成果顯著的科學技術人員的支持力度,加強前瞻戰略科學家和卓越工程師培育。
大走廊管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科學技術人員梯度培養機制,建立健全青年人才專項支持制度。
大走廊管委會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大走廊內的企業與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聯合設立產業學院、實訓基地,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和技術經理人。
第十七條 大走廊管委會按照規定負責大走廊內市級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市級人才計畫評審以及市級以上人才計畫申報,統籌實施大走廊內的人才政策。
第十八條 大走廊管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人才服務的具體政策措施,建設高層次人才綜合服務平台,為高層次人才在引進手續辦理、外國人工作許可、戶籍或者居住證、出入境手續辦理和住房保障、托育養老、教育醫療、配偶就業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九條 大走廊管委會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建立健全大走廊內的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的科學技術人員與企業的溝通交流機制。
鼓勵大走廊內的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的科學技術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離崗創業、在崗創業或者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在大走廊推行科技特派員、企業特派員、科技創新協作員、科技成果轉化員等制度。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二十條 大走廊管委會負責統籌大走廊內的產業發展布局,明確產業政策導向,制定產業扶持政策,培育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新格局。
大走廊內應當重點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構建具有特色優勢的現代化產業體系。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大走廊建設全市未來產業策源地和核心區,推進布局未來產業社區,形成未來產業集群。
大走廊管委會負責統籌協調大走廊內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建設和產業鏈整體發展工作,鼓勵有條件的產業集群開展創新發展改革試驗,引導各類創新要素向產業集群匯聚。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創新型企業與行業協會、產業聯盟、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等在大走廊組建創新聯合體,開展產業共性技術、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進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鍊、人才鏈深度融合。
大走廊管委會應當建立常態化產業協同機制,統籌推進區域合作,促進產業資源要素最佳化配置,形成產業協作體系。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設立產業基金,重點投資大走廊內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
引導和鼓勵各類投資機構在大走廊構建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基金業態。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在大走廊加大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力度;支持在大走廊構建未來技術套用和未來產業融合的開放場景,推進完善檢驗檢測、研發設計等產業綜合配套服務。
鼓勵在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和數據要素流通交易、收益分配以及安全治理等方面進行探索。
第二十五條 大走廊管委會應當建立招商引資工作體系,樹立統一招商品牌,統籌重大產業項目布局,對重大產業項目進行全流程跟蹤、管理和服務。
第五章 規劃建設
第二十六條 大走廊實行統一規劃管理。
大走廊發展規劃由大走廊管委會會同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共同報請有權機關批准。
大走廊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的編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
大走廊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的編制、修改和調整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大走廊管委會組織開展,按照規定程式報請有權機關批准。
大走廊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的編制、修改和調整,涉及西湖區、餘杭區、臨安區行政區域的,應當徵求相關區人民政府的意見;涉及跨區域重大線性基礎設施布局調整的,應當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走廊內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創新平台、重點產業項目以及基礎配套設施的用地保障。大走廊內的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實行單列管理。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大走廊管委會創新土地利用方式,探索混合產業用地供給,促進產業融合發展;在城市更新中應當將盤活的低效用地優先用於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走廊內的鐵路、高速公路、市域快速路、城市軌道交通、電力、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的統籌。
大走廊管委會負責統籌大走廊內跨區重大基礎設施的規劃和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落實資金等要素保障,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大走廊管委會負責統籌大走廊內的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整體規劃和配套建設,打造國際化大都市新中心。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大走廊生態環境保護體制機制,推廣綠色建築,加強對山、水、濕地、田園等生態、氣候和景觀資源的保護利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和西湖區、餘杭區、臨安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對大走廊創新發展專項資金予以保障。大走廊管委會按照規定負責大走廊創新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發揮專項資金的創新引導和產業帶動作用。
第三十一條 大走廊管委會應當推動構建覆蓋企業全生命周期的服務體系,推進政務服務增值化改革,促進企業降低成本、增加收益、加快發展。
經有權機關依法委託,大走廊管委會可以實施相應行政許可。大走廊管委會可以根據大走廊建設和管理的實際,提出需要授權或者委託的行政管理事項清單,經報請有權機關依法確定後實施。
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可以在大走廊探索設立法定機構。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在大走廊創新住房政策,推進省、市優質的教育醫療、體育衛生、文化藝術等資源投入和設施建設。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在大走廊推進國際貿易便利化,鼓勵對標高標準國際貿易和投資規則,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
鼓勵與大走廊建設、發展密切相關的國際組織落戶大走廊,鼓勵設立海外研究開發機構、創新孵化中心、聯合實驗室等。
支持大走廊內的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企業、科學技術人員發起或者參與國際科學技術組織、國際大科學計畫和大科學工程。
支持在大走廊舉辦國際交流活動。支持大走廊內的各類市場主體參加國際性展會。
第三十四條 大走廊內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推進改革創新過程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失誤或者作出的決策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不予、免予追究責任或者從輕、減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杭州城西科創大走廊自啟動建設以來,一直肩負著打造“面向世界、引領未來、服務全國、帶動全省”創新策源地的重要使命,也在融合發展、創新能力提升、高層次人才招引、產業發展、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取得了豐碩成果。
“高質量融合發展”是《條例》的一大關鍵字。大走廊範圍包括紫金港科技城、未來科技城、青山湖科技城和西湖區、餘杭區、臨安區其他相關區域,《條例》對杭州城西科創大走廊管委會的性質、職責和“三城”管理機構的管理體製作了規定,並明確“大走廊實行統一規劃管理”,並“推動大走廊融入長三角一體化”。
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是大走廊的“生命線”,《條例》多維度保障提升大走廊科技創新整體效能,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
《條例》提出“建立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協調機制”“推行首席專家負責制、頂尖人才白名單制,賦予科學技術人員更大的科研自主權”。
《條例》明確“在大走廊內實施按需精準引才相關政策,建立更為靈活、積極、開放、有效的高層次人才引進和使用機制。”
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條例》鼓勵“大走廊內的企業充分利用股權獎勵、股票期權、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方式激勵科學技術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
《條例》指出“支持在大走廊加大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力度”“加強大走廊內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創新平台、重點產業項目以及基礎配套設施的用地保障。大走廊內的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實行單列管理。”“按照規定對大走廊創新發展專項資金予以保障。”
此外,《條例》還創新性地提出“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可以在大走廊探索設立法定機構。”這意味著大走廊將進一步創新體制機制,為事業單位的改革發展探索新思路,並有利於擴大社會參與,完善監督機制和確保事業單位的公益屬性。與此同時,《條例》還提出了“先行先試”“容錯機制”等多項亮點條文,為大走廊的改革創新提供支撐。
《條例》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隨著《條例》的正式實施,大走廊將在科技創新、產業發展和人才引育方面實現新的飛躍,向“面向世界、引領未來、服務全國、帶動全省的創新策源地”和“創新力、競爭力、影響力卓著的高水平現代化引領示範區”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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