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審計局

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審計局根據自治州黨委辦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昌州黨辦字〔2011〕40號)和自治縣黨委、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木縣黨發〔2012〕18號),設立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審計局(以下簡稱自治縣審計局),是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審計工作的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審計局
  • 地區:木壘哈薩克自治縣 
  • 國家:中國
  • 類型:政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以及縣屬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審計局主要職責:
(一)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審計局主管自治縣審計工作。負責對自治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審計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自治州審計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按照國家和上級審計機關的相關審計法規和工作方針、政策,起草或擬訂地方性審計規章和實施辦法並監督落實情況;研究制定自治縣審計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審計計畫以及組織對各類專項資金的審計。負責對直接審計、專項調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審計局向自治縣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自治縣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自治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向自治縣人民政府報告和向自治縣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四)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審計局直接或根據授權進行下列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自治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
2.自治縣黨委、人民政府各部門、各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審計。
3.鄉(鎮)人民政府財政決算情況審計。
4.國家投資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
5.自治縣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審計。
6.自治縣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自治縣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專項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負責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
8.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的審計。
9.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自治縣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五)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審計局按照規定對縣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自治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審計局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區域經濟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審計局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自治縣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有關重大案件。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審計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審計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等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保衛、信訪、計畫生育、綜合治理、政務公開等工作;管理審計事業經費;負責辦理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承擔計算機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套用的職責;承擔本單位區域網路及計算機相關設備的正常維護與管理。
(二)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審計局綜合業務審計股
組織審計自治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及鄉鎮財政決算審計;組織審計自治縣和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及上級授權委託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等專項資金的審計或審計調查;根據自治州審計局授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捐贈項目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和自治縣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三)木壘哈薩克自治縣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股
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自治州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法規政策,研究、規劃自治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中長期目標和年度任務;負責調研、收集、匯總自治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及時掌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並向縣委、縣政府領導及縣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報告;負責擬訂自治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要檔案、制度和規定;負責與自治縣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絡和有關會議的服務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實施對縣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按規定屬於審計對象的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完成上級審計機關授權項目審計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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