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壘哈薩克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根據自治州黨委辦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昌州黨辦字〔2011〕40號)和自治縣黨委、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木縣黨發〔2012〕18號),設立木壘哈薩克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以下簡稱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同時掛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伊斯蘭教協會、木壘哈薩克自治縣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牌子,是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民族宗教事務、伊斯蘭教協會和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木壘哈薩克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類別:部門
  • 城市:木壘哈薩克自治縣
  • 職責:民族宗教事務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劃入的職責
將政府辦承擔“承辦自治縣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交辦的有關事宜”的職責劃入。

主要職責

木壘哈薩克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
(一)木壘哈薩克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自治州黨委、人民政府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當好自治縣黨委、人民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二)木壘哈薩克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貫徹執行情況;及時穩妥地解決民族間、宗教間、教派間發生的矛盾和糾紛,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處理有關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配合政法部門抵禦、打擊民族分裂勢力和宗教極端勢力的滲透顛覆活動,並提出對策、建議。
(三)木壘哈薩克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參與研究制定少數民族教育、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政策、規劃,組織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在自治縣總體規劃指導下,幫助解決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存在的特殊困難和扶持有關事宜;主辦自治縣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組織參加自治州、自治區和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指導民族古籍的蒐集、挖掘、整理、出版工作。
(四)木壘哈薩克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參與制定自治縣少數民族經濟發展規劃,建議提出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人口較少民族發展規劃、“興邊富民”行動規劃;組織調查研究農牧區、邊境鄉鎮、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併承辦扶貧事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做好“興邊富民”項目的實施和專項資金及項目選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自治縣民族貿易企業和民族特需用品定點生產企業優惠政策的落實工作;負責少數民族經濟和社會的統計與分析工作;協助解決自治縣民族鄉和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特殊問題。
(五)木壘哈薩克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執行,及時報告和研究處理執行中遇到的問題;研究擬訂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方法,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
(六)木壘哈薩克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貫徹落實國務院《宗教事務條列》,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引導和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投身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
(七)木壘哈薩克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按照“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要旨,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使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組織開展“平安宗教活動場所”、宗教界“雙五好”和“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創建和評選,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幫助或協調的事務;負責組織對宗教活動場所的年檢工作。
(八)木壘哈薩克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組織協調自治縣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和合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宗教政策的對外宣傳和有關民族宗教的對外交往等工作;負責朝覲組織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居住地境外的少數民族同胞和宗教愛國人士有關出國探親、旅遊、定居等事宜。
(九)木壘哈薩克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承辦自治縣伊斯蘭教教務,向自治縣黨委和自治縣人民政府反映宗教界人士和穆斯林信教民眾的意見和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議,做好伊斯蘭教界信教民眾的來信來訪工作。
(十)負責做好經學院在我縣的招生工作。
(十一)木壘哈薩克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負責自治縣的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創建工作。
(十二)木壘哈薩克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貫徹實施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負責自治縣清真食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對自治縣生產、經營、加工清真食品的企業、個體經營者以及商場、超市、集貿市場、賓館、單位內設清真餐飲的監督檢查。
(十三)木壘哈薩克自治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承辦自治縣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交辦的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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