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

為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遼寧省城鎮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朝陽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朝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19年11月28日
全文,公告,

全文

(2019年10月25日朝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縣(含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總體規劃內中心城區的城市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城市綠化資金納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保障城市綠化經費的投入,促進城市綠化事業可持續發展,提高城市綠化水平。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城市詳細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確定各類綠地控制線,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中心城區的城市綠化規劃、建設、養護工作。市行政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市中心城區的城市綠化違法查處工作。
縣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制定的城市總體規劃內中心城區的城市綠化工作。
在中心城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交通、水利、河流保護等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發改、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營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市綠化相關工作。
第六條 每年4月的第一周為本市城市綠化宣傳周。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綠化的宣傳工作,普及綠化知識,大力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增強單位和個人植綠、愛綠、護綠的意識。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種、認養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投資、捐資、認種、認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有綠地、樹木養護期間的冠名權。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城市綠化植物及綠化設施,有權對損害城市綠化植物及綠化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市行政綜合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受理有關城市綠化的舉報;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城市綠化應當堅持因地制宜、建管並重的原則,充分利用本地自然和人文條件,合理配置植物類型,提高自然生態效應和景觀效果,選用、引進節水耐旱、抗病性強、美化效果好、經濟環保的優良植物品種。
第十條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納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範圍。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通知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附屬綠化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附屬綠化工程的竣工驗收資料報送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有關資料應當納入城鎮建設檔案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綠化資源調查、監測和監控,建立城市綠化智慧型管理信息系統,並納入智慧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提升城市綠地智慧化管理水平。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對綠地進行普查和登記造冊,確認綠地權屬,明確管轄區域界限和建設管護責任。
第十二條 綠地的保護和管理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政府投資的公園綠地、道路、廣場綠地、市政設施綠地、防護綠地等,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自建防護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內依法屬於業主所有的綠地,由業主或者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四)鐵路、公路、機場、河道等管理範圍內的防護綠地,由相應的主管部門負責;
(五)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樹木,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無物業管理的小區綠地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八)權屬不明的城市綠地,由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負有綠地保護和管理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招標或者其他方式委託專業養護單位進行綠化養護。綠化養護應當符合城市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和標準。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綠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依法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需要繳納補償費的按照有關規定繳納。
臨時占用綠地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且只能延期一次。臨時占用期滿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恢復原狀。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
確因城市建設、居住安全和設施安全等需要移植樹木的,應當由審批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依法辦理移植審批手續。移植原因和株數應當在移植現場公示,接受公眾監督。移植樹木未成活的,應當補植相應的樹木並確保成活。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移植價值的樹木,應當由審批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依法辦理砍伐審批手續,需要繳納補償費的按照有關規定繳納:
(一)經鑑定已經死亡的;
(二)嚴重影響居住採光、居住安全的;
(三)對公共設施運行安全構成威脅的;
(四)發生檢疫性病蟲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樹木生長撫育需要的;
(六)建設工程用地範圍內無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樹木的,應當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市政、環衛、通訊、電力、交通等公共設施建設應當避讓現有樹木;確實無法避讓的,相關單位在設計、施工前,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 確因搶險需要砍伐、遷移、修剪樹木或者挖掘、占用綠地的,搶險單位可以先行處理,但應當在搶險後四十八小時內向審批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通報,並依法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害古樹名木和大樹。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中心城區內的古樹名木進行普查、鑑定、定級、登記、編號,並建立檔案,掛牌設立標誌,明確管護責任,加強保護管理。
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為古樹,稀有、珍貴樹木和具有歷史價值、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為名木,五十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為大樹。古樹名木的保護範圍為樹中心至樹冠垂直投影以外五米。大樹胸徑在五十厘米以上的,保護範圍為樹中心至樹中心以外七米;胸徑在三十至五十厘米的,保護範圍為樹中心至樹中心以外五米。
在單位管界內或者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在樹木上搭棚、架設電線、天線,在樹木上釘、剝、刮、刻、劃、拴物或者牲畜,隨意摘采果實、種子及損害花草、根系;
(二)在城市綠地(含綠地內的硬化路面)上隨意停放車輛、設定臨時商亭、擺放攤點、放置物品;
(三)在施工等作業時借用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
(四)在樹木旁或者綠地內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劑的殘雪,以及噴撒、傾倒、排放熱水、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劑等影響植物生長的物質;
(五)在綠地內擅自設定廣告牌或者搭建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在綠地內採石、挖砂、取土、建墳、養殖放牧、擅自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綠地內、樹旁用火;
(六)損壞綠化設施;
(七)擅自移植、砍伐樹木;
(八)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城市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擅自、臨時占用綠地不按期退還的,由市行政綜合執法部門或者縣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恢復原狀,並可以按照繳納補償費的兩倍以上三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由市行政綜合執法部門或者縣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限期整改,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一項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五項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六項的,處該設施價值三倍的罰款;
(七)違反第七項的,處所砍伐、移植樹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阻撓園林綠化部門開展綠化工作,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提請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綠地保護管理單位拒不履行綠地建設管護責任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
第二十四條 履行城市綠化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樹木價值的計算標準,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資質的相關單位,根據樹種、樹齡、規格、生長狀況、養護管理、實際投入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告

朝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一屆﹞第10號
《朝陽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於2019年10月25日經朝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2019年11月28日已由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通過,現予公布。本規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朝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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