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城鎮綠化管理條例於2020年11月25日盤錦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3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盤錦市城鎮綠化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盤錦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4/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鎮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宜居城鎮,根據《城市綠化條例》《遼寧省城鎮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鎮規劃區內城鎮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鎮規劃區內的城鎮綠化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規劃區內的城鎮綠化工作。
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城鎮規劃區內的城鎮綠化工作。街道辦事處依照職責做好轄區內的綠化工作。
城鎮規劃區內,林業、交通、水利等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好綠化工作。
第四條 城鎮綠化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生態優先、科學建綠、政府主導、特色引領的原則,充分利用本地自然和人文條件,合理配置植物類型,提高景觀效果和自然生態效應。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城鎮綠化建設和養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城鎮綠化的科學技術推廣和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和其他綠化活動。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侵占綠地、損害綠化植物和設施的行為。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受理有關城鎮綠化的舉報;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安排附屬綠化用地。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附屬綠化用地進行審查,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對建設項目附屬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比例的要求,不得低於《遼寧省城鎮綠化條例》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其設計方案應當與主體工程設計方案同時報批。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批准的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組織施工,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條 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資金的城鎮綠化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監管:
(一)苗木、種植土、置石等園林工程材料的質量情況;
(二)亭、台、廊、榭等園林構築物主體結構安全和工程質量情況;
(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樹穴開挖、苗木吊裝、高空修剪等施工關鍵環節質量管理情況。
第十一條 城鎮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對綠化工程進行驗收,並將驗收結果載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許可事項對綠化工程面積和位置是否符合規劃許可事項予以核實。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綠化工程是否符合設計方案予以核實。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自備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建設項目所在地顯著位置設定綠地平面圖並標明綠地面積;
(三)自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按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的檔案移交時間將綠化工程建設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城鎮綠化工程實行工程質量責任制。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為閒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進行臨時綠化並滿足覆蓋土地、防治揚塵污染的要求,所需費用由土地使用權人承擔。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養護單位應當按照相關綠地、樹木養護規範,對綠地、樹木進行養護並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六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化保護管理信息平台,對綠地種類、分布、權屬、養護以及古樹名木等情況進行定期普查,建立綠化檔案並及時更新,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七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綠化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養護等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和違法失信名單制度。
對列入違法失信名單的單位和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縣人民政府範圍內由具有相關行政處罰權的部門實施。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附屬綠化用地面積未達到《遼寧省城鎮綠化條例》規定標準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建設單位按照所缺綠地面積處以所在區域當年基準地價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臨時綠化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臨時綠化,所需費用由土地使用權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