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城市綠化管理,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長沙市政府特制定了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 地區:長沙
- 條例數:36
- 實施者: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管理,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長沙市市區內的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綠化應實行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市綠化工作的領導,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市市區內的綠化工作;區人民政府園林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負責督促、檢查本轄區內的綠化工作。
第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應做好本單位的綠化工作,努力創建花園式單位。
第六條
市、區綠化委員會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義務植樹工作。
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義務,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有權制止損害綠化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應按規定安排好綠化用地。已規劃的綠化用地,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城市公共綠地面積應逐步達到人均8平方米以上。
新區建設的綠化用地面積,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30%;舊區改建的綠化用地面積,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25%。
新區道路的綠化用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主幹道不低於30%,次幹道不低於20%。舊區新建道路的綠化用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主幹道不低於25%,次幹道不低於15%;改建道路的綠化用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主幹道不低於20%,次幹道不低於10%。
新建的單位綠化用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單位不低於40%;其他學校、機關團體、工廠、賓館、體育場(館)不低於30%。改建、擴建的單位未經批准不得減少原有的綠化用地面積。
第九條
市規划行政部門在審核建設工程項目時,對未達到綠化用地標準或擅自減少原有綠化用地面積的單位,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城市綠化應當選用適合本地自然條件的植物,注重市樹、市花的栽培,構成科學的城市生態植物群落,美化市容。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化建設費不得低於該項目建築工程總投資的2%,由建設單位專項使用。
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化建設完成的時間,不得遲於該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個年度綠化季節。
第十二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規劃和建設,由該單位自行負責,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並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三條
園林行政部門應加強苗圃、花圃的建設,適應城市綠化和美化的需要。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期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綠化費,用於綠化建設。
第十五條
鼓勵居民植樹、栽花、種草,美化環境。
第三章 綠地管理
第十六條
公園、動物園、小遊園、道路和廣場等公共綠地,風景名勝區綠地,居民住宅區綠地,由園林行政部門管理。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的綠地,由用地單位管理。
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的圃地和用於隔離、衛生、安全等防護綠地,由權屬單位管理。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因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的,須經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定辦理手續。
禁止向城市綠化用地傾倒廢棄物,禁止損壞草坪、花壇、綠籬、綠帶及其他綠化設施。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園土地。公園周圍不得建設有礙公園景觀、污染環境的項目。
公園應加強管理,保持園容整潔,設施完好。公園內興建遊樂設施、服務網點應合理布局,不得損害景觀。
第四章 樹木保護
第十九條
城區內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確因更新和建設需要砍伐的,須經園林行政部門批准。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林傾倒危及生命財產安全時,有關單位可先行處理,但應在事後三日內報園林行政部門核查。
第二十條
敷設管道和線路,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保持與樹木的間距。因施工造成樹木損壞的,應賠償損失。
電力、電訊等架空線路需要修剪樹木的,須經園林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樹木管理單位應加強對樹木的養護,防治病蟲害。
引進苗木、樹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疫。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損傷樹木的行為:
(一)就樹搭棚或以樹木作支撐物;
(二)折枝剝皮、在樹幹上刻劃、纏鐵絲;
(三)其他損壞樹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古樹名木由市園林行政部門鑑定、定級,建立檔案,設立標誌,劃定保護範圍,落實管護責任人,進行重點保護。
嚴禁損傷、砍伐古樹名木。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園林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城市綠化建設、管理和科學研究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二)植樹、栽花、種草成績突出的;
(三)保護綠地、樹木有功的。
對綠化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由人民政府授予花園式單位稱號。
第二十五條
綠化建設項目未按規定時間完成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專業單位代為綠化,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並處每平方米五十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經批准占用公共綠地期滿未退還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損壞草坪、花壇、綠籬、綠帶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復原狀,可並處每平方米五十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損壞園林綠化設施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可並處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擅自砍伐樹木的,由園林行政部門責令補栽,處被砍伐樹木價值的三至五倍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損傷樹木的,由園林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損害,處十元至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條
損傷古樹名木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並處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損傷古樹名木致其死亡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按該古樹名木價值賠償損失,並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砍伐古樹名木的,按第二款規定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批准占用公共綠地和占用公園土地的建設項目,批准檔案無效。
第三十二條
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或者阻撓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園林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