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會計資料承諾制
- 類型:經濟術語
必要性,實行依據,實施方法,
必要性
在現代社會裡,會計信息越來越成為巨觀經濟調控、企業微觀經營以及企業的投資人、債權人、社會公眾了解、獲取經營情況和作出經營決策的重要依據。真實性既是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又是企業管理者進行決策的重要條件,也是構成國民經濟巨觀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經濟監督的基礎。因此,很有必要實行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承諾制。
- 1.目前會計信息失真的現狀需要實行會計資料承諾制。
會計信息失真,不僅會導致企業經營業績歪曲、財務狀況不實,而且會使稅源和國有資產流失、銀行貸款沉澱,企業積累和債權人利益受損,甚至成為“經濟蛀蟲”滋生的土壤,引發經濟犯罪,助長腐敗之風,影響巨觀經濟決策的正確性。實行會計資料承諾制,可以促使會計人員及其單位領導更好地履行會計職責,保持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和完整性。因此,實施會計資料承諾制是約束會計資料失真的重要手段之
- 2.為避免審計風險有必要實行會計資料承諾制。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的基礎是被審計單位所提供的會計資料必須真實、合法、完整,只有在此基礎上,審計機關才能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及經濟活動作出客觀的審計評價如果被審計單位會計核算混亂,會計信息不實,以及被審計單位提供不完整的、虛假的、甚至不合法的會計資料等,審計時未及時覺察,作出了不客觀、公正的審計結論和決定,就有可能使林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轉嫁為審計責任。因此有必要以被審計單位填寫會計資料承諾書的形式分消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和審計機關的審計責任。
審計是獨立檢查會計帳目,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行為,其所要承擔的責任是依法進行審計監督,保證本身所作出的審計意見和決定真實、合法,並不是擔保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有效益。因此,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與審計機關的審計責任是完全不同的兩種責任。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由此可見,實行會計資料承諾制不、僅可以約束被審計單位提供失真的會計信息,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而且有利於審計工作的順利實施和審計結論的客觀公正,分清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避免和減少審計風險和審計訴訟。
- 3.正確的經濟決策需要可靠的會計資料信息,有必要實行會計資料承諾制。
國家巨觀經濟決策需要真實的信息資源,而這些資源的獲取,都是國民經濟各部門、各行業所提供的。如果各企業、各行業、各部門,其反映經濟活動的會計資料出現偏差,將會導致國家巨觀經濟決策信息資料失真,繼而影響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的制定。企業的管理者、企業的投資人、債權人,也需要了解企業真實的會計信息資料。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人以及集團企業、股份制企業、跨地區、跨行業企業的組建,會計信息資料趨於多元化,不僅企業集團內部各職能部門提供會計資料,而且企業集團要從總體上反映整個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這就要求具有獨立經濟核算的部門都要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會計資料,從而保證集團決策部門決策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建立會計資料承諾制,從基礎上保證經濟決策的正確性。
審計結論等審計成果,是國家進行巨觀經濟決策的重要依據。審計是通過檢查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掌握各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國民經濟的運行狀況,以便制定相應的調控政策。會計資料是審計的基礎,客觀的審計報告來源於真實、合法、完整的會計資料,而失真的會計資料將導致失真的審計報告,從而影響巨觀調控數據的真實性。所以要確保審計結果的正確性,為國民經濟巨觀調控提供可靠依據,也迫切需要建立會計資料承諾制。
實行依據
審計機關要求被審計單位如實填寫會計資料《承諾書》,這種行政行為有其明確的法律依據,其主要法律依據是:
1.審計機關依法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會計資料。要求被審計單位如實填寫會計資料《承諾書》,是審計機關行使這種權力的一種具體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31條規定:“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報送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畫、預算執行情況、決定、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28條規定:“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時,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審計機關提供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情況和資料。被審計單位向審計機關提供的情況和資料,包括被審計單位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帳戶的情況、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力、理企業、事業單位合併、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關報告等。”
2.被審計單位財務主管領導人、會計人員填寫並向審計機關提供會計資料《承諾書》是應盡的一項義務,是依法負責的行政行為,亦有其法律依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針對被審計單位接受審計部門監督,並保證如實地提供會計資料作出了明確規定,其第4條規定:“單位領導人領導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執行本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保障會計人員的職權不受侵犯”;第20條規定:“各單位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稅務機關的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3.被審計單位若不如實提供其會計資料,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27條規定:“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予以受理,或者對違法的收支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或者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單位或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方法
1.由審計機關印製標準制式《承諾書》空白表。
2.將《承諾書》與《審計通知書》一併送達被審計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