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寧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會寧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根據《中共白銀市委、白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市委發〔2019〕6號),制定本規定。

會寧縣工業和信息化局是會寧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會寧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縣委關於工業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工業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工業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縣工業和信息化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推進工業和信息化體制改革和管理機制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
(二)落實《中國製造2025》行動綱要,推動全縣工業布局調整、產業結構調整、產業升級、人工智慧、技術創新、技術進步、產學研結合、科研成果產業化及新興產業發展。
(三)監測分析全縣工業和信息產業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負責煤、電、油、氣、運等重要生產要素協調平衡,解決工業運行中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信息產業應急管理和產業安全等工作。
(四)負責全縣工業和信息化業領域企業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提出工業和信息產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
(五)負責全縣煤炭三級市場的規劃、布局、運行協調工作,推進煤炭交易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縣煤炭市場監督檢查,監管全縣煤炭市場運行。
(六)擬定全縣中小企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小企業產權交易、股權融資,推動中小企業發行債券和掛牌上市工作。
(七)參與信息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制定,協調跨行業、跨部門面向社會服務網路的互聯互通,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發展。
(八)負責指導、協調、調度全縣大數據發展,制定大數據發展戰略、規劃、工作方案和實施計畫。統籌推進全縣大數據發展平台建設工作,組織調度各大數據系統與全縣大數據平台信息互通共享和深度融合。
(九)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建立,加強對信息網路安全技術、設備和產品的監督管理。參與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重大事件,保障重要通信安全。
(十)擬定全縣生產性服務業發展規劃,推進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指導和聯繫行業協會的工作。
(十一)負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和改組工作,負責解決改制工業企業的遺留問題。
(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
1.縣工信局應加強、最佳化、統籌全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建設方面的能力建設。重點加強全縣工業和信息化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調查研究,提出全縣產業升級、結構改造、發展新動能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思路和措施。建設現代化企業制度,培育企業發展壯大。發展大數據產業,以大數據信息化推動全縣經濟實現融合發展。
2.簡政放權。精簡行政審批工作,最佳化審批程式,壓縮辦理時限,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高服務水平。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縣工信局負責鹽業行業管理,制定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食鹽供應應急預案,落實食鹽儲備制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食鹽質量安全監管和食鹽市場監督執法檢查,組織核發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和批發許可證。
2.縣工信局負責煤炭市場整體規劃,制定煤炭市場監管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管全縣一級煤炭市場運營。縣市場監督局負責全縣煤炭經營資格審查、質量檢驗,出具煤炭檢測報告,負責全縣二級、三級煤炭市場運營管理。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黨建和紀檢工作。承擔會務、文電檔案、政務信息、機要保密、公文起草和信訪等工作。負責全系統人才培訓及工程、經濟、工藝美術系列高級職稱審報等工作。
(二)經濟運行股。監測分析工業和信息產業運行,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組織實施電力需求預測及應急管理,負責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及成品油、煤炭、電力、天然氣等生產要素協調平衡和保障。參與產業應急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三)中小企業股。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參與反壟斷相關工作。指導工業、信息化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產業發展股。負責組織實施行業領域跨區域間產業合作和項目招商引資綜合協調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原材料、新材料產業、裝備產業、消費品產業政策規劃和年度計畫,落實食鹽儲備制度等方面的管理職責。擬定全縣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煤質管控股。負責全縣煤炭三級市場規劃、布局、運行協調指導工作,推進煤炭交易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縣煤炭市場監督檢查,監管全縣煤炭市場運行。
(六)大數據發展股。負責組織、協調、調度全縣大數據發展,擬定大數據發展戰略、規劃、工作方案和實施計畫。統籌推進全縣大數據發展平台建設工作,組織調度各大數據系統與全縣大數據平台信息互通共享、深度融合及大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安全評估等工作。

人員編制

縣工信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1名。保留機關工勤編制2名。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