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殘留限量

最高殘留限量

最高殘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MRL),所謂最高殘留限量即對食品動物用藥後產生的允許存在於食品表面或內部的該獸藥殘留的最高量。檢查分析發現樣品中藥物殘留高於最高殘留限量,即為不合格產品,禁止生產出售和貿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殘留限量
  • 外文名:maximum residue limit,MRL
  • 釋義:允許存在於食品的該獸藥殘留量
  • 性質:一種標誌
介紹,標準對比,

介紹

定義
最高殘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MRL),所謂最高殘留限量即對食品動物用藥後產生的允許存在於食品表面或內部的該獸藥殘留的最高量。檢查分析發現樣品中藥物殘留高於最高殘留限量,即為不合格產品,禁止生產出售和貿易。中國作為畜禽產品生產絕對量最大的國家,食品的進出口標準必須國際化,相關法律必須與國際法接軌。由於沒有做好獸藥殘留分析與最高殘留限量標準等工作,動物源食品的出口勢必受到國際上對其藥物殘留檢驗的巨大壓力。無論是哪一個國家,如果不執行相關藥物的殘留標準,就不可避免地在食品貿易中發生拒收、扣留、退貨、索賠和終止契約等事件。
最高殘留限量
最高殘留限量標準
我國農業部在1999年發布了《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標準,其中對常用獸藥及其標誌殘留物在不同動物品種的組織中的最高殘留限量(MRL)確定了具體的標準,並且對相關的名詞術語進行了解釋。聯合國最近制定了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標準。果蔬部分分別為:艾氏劑狄氏劑的最高殘留限量(mg/kg,下同):水果0.05,蘆筍、花莖甘蘭、圓白菜、胡蘿蔔、黃瓜、茄子0.01。氛丹的最高殘留限量:杏、水果、蔬菜0.02。異狄氏劑的最高殘留限量:蘋果、粗大米、甜玉米等7個品種0.02,蔬菜0.01。

標準對比

法律地位比較
CCRVDF的限量標準擁有的法律地位最高,他在解決國際貿易爭端中具有國際法地位,但是因為V獷ID規則中規定允許以保護人類健康的名義設定標準,所以它在技術貿易壁壘中也無能為力。歐盟和美國的獸藥最高殘留限量屬於技術法規範疇,我國的獸藥最高殘留限量屬於強制性標準,技術法規的法律效力要高於強制性標準.
制定程式和方法的比較
CCRVDF限量標準的制定程式和方法具有科學、公正、透明性,已經為各個國家採用和效仿。因為獸藥限量標準的制定需要大量的毒理學、藥物動力學試驗及長期殘留監控計畫作為技術支撐,美國、歐盟作為經濟已開發國家,均建立了專門對毒理學和殘留監控數據進行收集、匯總並進行評價的機構,為負責制定限量的權威機構服務。他們在大量的安全評價數據的支撐下,標準制定的進程更加快速及時,雖然目前各個國家和組織之間還沒有形成統一的獸藥安全評價方法,但是他們根據本國國情,以保護本國和地區人民身體健康為原則,對限量標準的科學依據評判各執一詞,為他們在國際法典會議上的發言提供依據。
最高殘留限量檢測
一種農藥產品要申請登記,申請者必須提供建議的農藥安全使用數據,如安全間隔期(per一hvarestinetvrals,HPI)和最高殘留限量(~mmtiersidueelvesl,Mlu力)。安全間隔期指某種農藥在作物上最後一次施藥到收穫的時間,或者說是在作物上使用農藥的最晚時間,它反映了農業生產實踐的需要,至少不短於良好農業實踐(〔弧xlA顫ucultarl而ctice,GAP)的要求。安全間隔期通常是由經驗豐富的專家根據藥劑施用後的殘留狀況數據和資料綜合考慮來確定的。
最高殘留限量(MRI乃)是在田間殘留試驗的基礎上確定的,這種試驗必須遵守良好農業實踐的要求,不能對人類健康造成威脅。實際上,MRb的確定也應考慮到農產品國際貿易的要求。1981年Wei~和Nohing提出了一種對殘留試驗結果進行評價的方法,以後的許多實例都證明了該方法的套用價值。通常一種農藥產品在登記過程中所提供的試驗數據相對來說比較少,不足以進行統計評價。但是實踐證明,雖然統計方法並不能取代在試驗數據基礎上所作出的科學判斷,但它們在MRI島的確定中仍然是一種得力的工具。和最多施藥次數的所有殘留數據,都可用來確定該藥劑在作物中的最高殘留限量
將殘留結果按採樣時間歸類對殘留試驗數據進行評價,有必要將幾次殘留試驗的結果放在一起考慮。這就意味著要將殘留量值(R)按照採樣時間來歸類。在殘留消解研究中缺少的數據也可以通過線性或其它內插方法來確定(Ti~e,G.等)。換言之,即不同採樣時間得到的殘留量值可以按照下面所述的安全間隔期歸類方法進行歸類,並將其合併為同一天。合併時需要考慮作物發育階段的因素,至少在施藥時作物處於同一發育階段的情況下,將不同採樣時間的數據合併才有意義。
例如,在最後一次施藥後第6、7、8天採樣測得的殘留量值都可以被視為第7d的採樣結果來進行計算。在安全間隔期較長的情況下,將較長時間間隔的數據合併也會得到很好的結果。例如,第25天一30天或第53天一60天的採樣結果分別可以合併為第28天和第56天的採樣結果。如果殘留消解動態研究表明在所考察的時間範圍內降解並不顯著,那么在不同採樣時間得到的殘留量數據就可以合併。但是由於這種殘留量數據的分組合併對計算結果會有影響(尤其是對方法1中的k值),因此,在結果報告中必須加以說明。如果有不同的分組合併方法,那么所有可能的方法均需計算。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