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配合和協助1989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配合和協助1989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通知》在1989.09.1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配合和協助1989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9年09月16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9月1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8月31日,國務院發出通知,決定1989年繼續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精神,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一項重大措施。為配合、協助有關部門搞好這次大檢查,特作如下通知,望認真貫徹執行。

具體內容

一、各級法院要充分認識搞好這次大檢查,對於嚴明法紀、懲治腐敗,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穩定市場物價,促進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的重要意義,積極支持和配合稅收、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同心協力,把保證今年(1989年)的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順利進行作為今年(1989年)下半年的一項重要工作切實抓好。
二、懲治腐敗,打擊經濟犯罪,是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要任務之一。隨著大檢查的深入,將會查出一些構成犯罪,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貪污、挪用公款、行賄受賄、偷稅抗稅、投機倒把等經濟犯罪案件。這類案件起訴到法院後,要嚴格依照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及時地嚴肅地進行處理,絕不姑息。對於查出的單位投機倒把案件,要嚴格依照“兩高”《關於當前處理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投機倒把犯罪案件的規定》審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既要注意防止“以罰代刑”,處理不嚴、打擊不力的情況,也要注意正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嚴肅執法。對於在“兩高”發布的《關於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白的通告》規定的期限內投案自首、坦白、立功的,均應予以從寬處理;對那些拒不悔罪的犯罪分子,堅決嚴懲不貸。
三、為切實保障大檢查的順利開展,各級法院要同公安、檢察機關緊密配合,對那些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稅收、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執行檢查職務,觸犯刑律的人,要及時依法嚴懲。
四、各地法院要加強同有關部門聯繫,及時了解掌握大檢查的情況和有關政策、法律問題,並注意適時地選擇一些檢查出來的重大、典型案件,通過召開宣判大會、新聞報導或者其他方式,以案講法,進行法制宣傳,擴大辦案效果。
五、各級法院要按照國務院通知的規定,認真進行自查和接受檢查,嚴肅財經法紀,完善財經制度,發現違紀問題,要嚴肅處理,及時糾正,並主動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和上級法院。
六、上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和指導,注意加強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的信息交流,對重大情況和起訴到法院的大案要案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問題,要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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