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積極配合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嚴厲打擊涉稅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積極配合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嚴厲打擊涉稅犯罪的通知》在1994.09.29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積極配合全國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嚴厲打擊涉稅犯罪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4年09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9月2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最近,國務院發出《關於開展1994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通知》。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是維護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的一項重要措施,對於及時發現和查處各種違反財經法紀行為,平抑物價,推進廉政建設,保證財稅體制改革和其他各項改革措施的順利實施,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配合大檢查工作,嚴厲打擊從中揭露和發現出來的涉稅犯罪活動。
一、主動參與大檢查工作,堅決查辦涉稅犯罪案件。目前,偷稅、騙稅等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相當嚴重,尤其是今年(1994年)實施新稅制以來,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活動十分猖撅,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騙稅案件大幅度上升,造成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對這類犯罪活動必須依法嚴厲打擊。各級檢察機關要按照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部署,積極主動地參加大檢查工作,對發現的涉稅犯罪案件線索,要及時組織專門力量堅決查處,確保國家財政收入和稅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二、對查辦大檢查中發現的涉稅犯罪案件,要堅決執行"嚴格執法、狠抓辦案"的工作方針,該立案的立案,該採取強制措施的採取強制措施;堅決糾正和防止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打擊不力的現象。查處的重點應放在稅制改革和新舊財務制度接軌期間發生的偷稅、騙稅案件,特別是在對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團伙犯罪案件和法人犯罪案件要一查到底,依法從嚴懲處。辦案中要積極追繳稅款和違法所得,絕不能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占便宜。
三、要把查處涉稅犯罪案件同反腐敗鬥爭緊密結合起來,注意追究與這些犯罪案件相關聯的貪污、賄賂、偽證、包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犯罪行為。同時,要重視排除地方保護主義、部門利益和行業腐敗現象的干擾,對於阻撓辦案,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堅決依法追究。
四、要結合辦案,積極宣傳稅法,提高全社會依法納稅意識,自覺監督和抵制偷稅、騙稅、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犯罪行為。對影響較大的案件要進行公開曝光,以教育人民民眾,震懾犯罪分子,遏制和減少涉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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