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管制手續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管制手續問題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9年12月04日發布,自1959年12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管制手續問題的復函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9年12月04日
  • 實施日期:1959年12月0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執行
江西、雲南、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管制的手續問題,我們認為公安部今年(1959年)5月間根據中央批轉公安部黨組關於第九次全國公安會議情況向中央的報告給江西省公安廳的批覆中指出:“凡是經過民眾討論,人民公社黨委或鄉黨委決定,經縣委批准(城市由區委或不設區的市委批准),即可由基層人民法院辦理一個簡便的手續(例如只公布名單,不必開庭審判或其它簡便手續)後,即交公安機關執行。”這個批覆同1956年11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決的決定,精神是一致的。至於如何具體貫徹以上決定和批覆,請你們根據我院1958年9月19日法研字第90號函的規定,同有關部門協商,報請黨委決定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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