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簡化管制法律手續問題的指示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簡化管制法律手續問題的指示》在1957.10.26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簡化管制法律手續問題的指示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 頒布時間:1957.10.26
  • 實施時間:1957.10.26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廳、局:
關於福建和吉林兩省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廳所提簡化管制法律手續問題,我們的意見如下:
今後所有應判處管制的案件,仍然應一律經過法院判決,一般地可以不經過檢察院而由公安機關向各級人民法院直接起訴。在這次農村社會主義教育運動中揭發出來的不法地主、富農分子,應該管制的,一般也由公安機關匯集各方面的材料和意見,統一研究,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由法院判決,以統一事權,免得因多頭辦理,發生口徑不一和發生過大的畸輕畸重的現象。案件已到檢察機關的,即由檢察機關處理,徑提法院判決,不必經公安機關偵查直接由法院受理的,亦不必再轉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辦理偵查起訴,但不管管制名單原來是由公安機關提出或檢察機關提出,經法院判決的管制分子名單應抄送檢察、公安機關各一份。1957年2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的聯合指示中關於判處管制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規定,應予撤銷。
(附註:凡是需要經黨委批准的,應該報同級或上級黨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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