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制裁複議程式幾個問題的復函》在1990.04.1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制裁複議程式幾個問題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0年04月13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4月13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9)川法民示字第29號關於民事制裁複議程式幾個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我們研究認為:民事制裁決定與民事判決的性質不同。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所採取的制裁措施,其本身不是訴訟程式,不適用案件兩審終審制原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抗訴案件的處理應適用民訴法第151條的規定。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余獻文訴鄭平德賠償抗訴案件,以民事制裁結案是不正確的。
被制裁人對制裁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但不必單就不服制裁決定再委託訴訟代理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抗訴案件中,對一審人民法院未作制裁,二審認為應當制裁的,可提出制裁意見,建議一審法院採取制裁措施。如一審法院仍不同意制裁的,二審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民事制裁決定。上級法院經複議後,應作出“民事制裁決定書”,在編號上用複製字。複議後的制裁決定,既可以維持也可以撤銷,或者部分變更。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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