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管制犯在管制期間又犯新罪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應如何執行的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管制犯在管制期間又犯新罪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應如何執行的問題的批覆》在1981.07.2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管制犯在管制期間又犯新罪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應如何執行的問題的批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管制犯在管制期間又犯新罪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應如何執行的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81年07月27日
  • 實施時間:1981年07月2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們來文請示關於管制犯在管制期間又犯新罪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應如何執行的問題,經我們研究認為,由於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屬於同一刑種,執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在刑法中尚無具體規定,因此,仍可按照本院1957年2月16日法研字第3540號復函的意見辦理,即:“在對新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執行完畢後,再執行前罪所沒有執行完的管制。”對於管制犯在管制期間因發現判決時沒有發現的罪行而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應如何執行的問題,也可按照上述意見辦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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