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等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64年09月19日發布,自1964年09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市嘉定縣法院的裁定遭行政干預執行繼續受阻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64年09月19日
- 實施日期:1964年09月19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等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64年09月19日發布,自1964年09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等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64年09月19日發布,自1964年09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64〕法辦研字第37號關於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等兩個問題的請...
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相關司法解釋 《關於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 [法發〔2011〕9號] [2011.04.28 發布] [201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有關問題的復函在2001.08.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有關問題的復函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在核准或者改判死刑的共同犯罪案件的裁判文書中,不需要寫明原判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罰的被告人的基本情況。46.問: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裁判文書,是否需要寫明死刑緩期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案件過程中,遇到被告刑期屆滿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在1982.10.25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 [1] 已於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九百三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 檔案號 法釋〔1997〕5號 發布時間 一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1998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8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全文 編輯 語音 一、管轄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批覆全文法釋〔2000〕7號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贛高法〔1999〕第151號《關於裁判文書中刑期起止時間如何表述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和《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的規定,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應當在刑事裁判文書中寫明刑種、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減免問題的復函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你院一九五九年六月四日(59)辦字第68號請示收悉。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的減免問題,我們同意來文所提處理意見。附屬檔案: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減免問題的請示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所屬農墾師管轄內有些犯人原判刑期...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切實糾正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在1993.09.03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頒布。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
山東、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你們〔81〕魯法研字第15號和甘法研字〔1981〕第012號報告均已收悉。關於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和因同一犯罪行為被行政拘留的日期是否繼續折抵刑期的問題,我們同意你們的意見,仍應按照我院1978年7月11日《關於罪犯在公安機關...
3.現在有些地方對偵查中羈押期限從逮捕之日起計算,是根據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拘留和羈押問題的一個批覆檔案。這個批覆說:“拘留和羈押是有區別的。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採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機關才能行使拘留。羈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人民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問題的批覆》已於2015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 [1]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人民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問題的批覆批覆 編輯 語音 ...
監外執行”,就是在監獄以外的場所執行。如在監獄以外集中監管的“勞動改造隊”及“保外執行”等,其與在監內執行的區別,主要是執行場所的不同。它與“緩刑”或“緩期執行”都有區別。附:喻紹榮同志來信 最高人民法院:茲有兩個問題在我思想上不明確,敬請解答:一、關於判處緩刑是否必須剝奪政治權利的問題,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鐵路運輸檢察院:現將《關於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在工作中試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 1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1956年6月6日 │ 刑法對刑期計算問題已有規定。 │ ││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外籍│ [56]法行字第5427號 ││ ││ 案犯刑期計算問題的通知 │ [56]高檢3字第341號 ││ │││ [56]公一甲字...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法務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在2012.12.26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法務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
對於提前釋放的罪犯,原判刑期應認為已執行完畢,釋放後如果再犯新罪,應按新罪判處並予執行,不再執行原來沒有執行的刑期。提前釋放的批准許可權,可參照1957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對勞動改造犯人減刑、假釋的批准問題的聯合通知的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或有權批准減刑、假釋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有關期限問題的答覆》在2006.07.1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有關期限問題的答覆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2006.07.11 實施時間 2006.07.11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的規定堅決糾正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在1998.10.19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頒布。頒布單位 最高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檢察機關在偵查、起訴階段超過辦案期限的案件法院能否開庭審理問題的答覆》在1993.08.1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瓊法明傳(1993)10號《關於檢察機關在偵查、起訴階段對被告人超期羈押法院能否開庭審理的請示》...
答: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需撤銷緩刑的,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的規定,並考慮到我院一九五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關於宣告假釋或緩刑的罪犯另犯新罪,應由哪一個法院撤銷假釋或緩刑等問題的批覆》的精神,應當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審判...
根據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部署要求,在深入調研論證,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聯合制定了《關於規範量刑...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執行完畢,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又犯新罪的是否數罪併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曾於1994年5月16日作出法復[1994]8號《關於在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間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適用數罪併罰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1994年批覆》),規定應當依法數罪併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當事人不服治安管理處罰而提起的刑事自訴問題的批覆》在1993.09.0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當事人不服治安管理處罰而提起的刑事自訴問題的批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
你們在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79年4月16日《關於清理老弱病殘犯和精神病犯的聯合通知》中,提出對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是按原判無期徒刑實際執行十年以上,還是按減為有期徒刑後已執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來考慮假釋或提前釋放的問...
現將《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印發,望各地法院參照執行,並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反饋給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2001年9月21日至2...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通知 (20006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覆 (199812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 (19971231)最高人民...
對剝奪政治權利的最高期限應當執行《刑法》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總則規定,除符合《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一般情況下不能超過五年。其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剝奪政治權利並罰問題的答覆具有參照意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86年10月20日針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請示而作出的《關於數罪中有判處兩個...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10.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