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79年底以前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79年底以前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的決定》是2012年8月21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79年底以前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2年08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9月2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0次會議、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9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79年底以前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的決定》已於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0次會議、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2年8月21日

具體內容

為適應形勢發展變化,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審判、檢察工作實際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對1979年底以前聯合制發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進行了集中清理。現決定廢止1979年底以前制發的13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廢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從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但過去依據下列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決定廢止的1979年底以前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目錄(13件)
┌───┬──────────────┬────────────────┬──────────────────┐
│ 序號│ 司法解釋和司法 │ 發文日期、文號 │ 廢止理由 │
│ │ 解釋性質檔案 │ │ │
│ │ 名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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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1956年6月6日 │ 刑法對刑期計算問題已有規定。 │
│ │ 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外籍│ [56]法行字第5427號 │ │
│ │ 案犯刑期計算問題的通知 │ [56]高檢3字第341號 │ │
│ │ │ [56]公一甲字第282號  │ │
│ │ │ [56]司普字第68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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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1957年3月11日  │ 形勢已變化。 │
│ │ 院有關沒收反革命分子財產問│ [57]法研字第4904號 │ │
│ │ 題的聯合批覆 │ [57]高檢四字第3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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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1957年5月16日  │ 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及相關司法│
│ │ 院、公安部、法務部轉發上海│ [57]法行字第9108號 │ 解釋對通知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已有新│
│ │ 市關於人犯羈押、換押、接見│ [57]高檢五字第182號  │ 規定。 │
│ │ 、送達執行書等若干問題的通│ [57]公勞聯字第12號 │ │
│ │ 知 │ [57]司普字第71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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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1958年1月14日  │ 通知中有關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
│ │ 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減│ [58]法研字第5號  │ 期計算以及死刑緩期執行的考驗期規定│
│ │ 刑的刑期計算問題的聯合通知│ [58]高檢四字第2號  │ 與刑法相關規定相牴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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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1959年10月17日 │ 形勢已經變化。 │
│ │ 院、公安部有關特赦罪犯的刑│ 法酉17號 │ │
│ │ 期計算等問題的意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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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1962年7月26日  │ 形勢已經變化。 │
│ │ 院、公安部關於清理在押的死│[62]法行字第112號[62]高檢發第11 │ │
│ │ 緩罪犯的聯合通知 │ 號[62]公勞字第1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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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1963年7月29日  │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 │ 院、公安部關於監外執行的罪│ [63]法研字94號 │ ,監外執行的條件已經消失的,應收監│
│ │ 犯重新犯罪是否需要履行逮捕│ [63]高檢二字49號 │ 執行,並對新罪進行立案偵查。批覆涉│
│ │ 手續問題的批覆 │ [63]公發(勞)539號  │ 及的問題已有法可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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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1963年8月31日  │ 相關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釋已有規定。│
│ │ 院、公安部關於徒刑、緩刑、│ [63]法研字第102號高檢發  │ │
│ │ 假釋、監外執行等罪犯的戀愛│ [63]28號[63]公發(勞)600號 │ │
│ │ 與結婚問題的聯合批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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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 1964年9月24日  │ 形勢已經變化。 │
│ │ 院、公安部關於處理三類分子│ [64]法研字88號 │ │
│ │ 兩性關係案件的聯合批覆 │ [64]高檢發字第42號 │ │
│ │ │ [64]公發(治)62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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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1965年3月11日  │ 流氓罪已取消,調整對象已不存在。另│
│ │ 院、公安部轉發湖南省政法三│ [65]法研字4號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對 │
│ │ 機關關於不準檢查處女膜的通│ [65]高檢發2號  │ 被害人不得強制進行人身檢查。通知精│
│ │ 知 │ [65]公發(治)159號  │ 神已經被現行刑事訴訟法所吸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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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1979年4月16日  │ 該通知具有時效性,現已過時效,不再│
│ │ 院、公安部關於清理老弱病殘│ [79]法辦研字第6號  │ 適用。 │
│ │ 犯和精神病犯的聯合通知 │ [79]高檢三字第19號 │ │
│ │ │ 公發[1979]6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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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1979年12月6日  │ 刑事訴訟法關於普通管轄與專門管轄的│
│ │ 院、公安部、鐵道部關於鐵路│ [79]法辦字第78號 │ 分工已有明確規定。 │
│ │ 系統案件的批捕起訴審判問題│ 高檢一文字[79]61號 │ │
│ │ 的通知 │ 公發[79]175號  │ │
│ │ │ [79]鐵公安字188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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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1979年12月26日 │ 反革命罪已被取消,形勢已變化。 │
│ │ 院、公安部關於反革命掛鈎案│ [79]法研字第30號[79] │ │
│ │ 件的罪名罪證問題的通 │ 高檢一文字第67號 │ │
│ │ │ 公發[1979]181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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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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