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案件過程中,遇到被告刑期屆滿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案件過程中,遇到被告刑期屆滿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在1982.10.25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案件過程中,遇到被告刑期屆滿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 頒布時間:1982.10.25
  • 實施時間:1982.10.25
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請示的關於辦理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案件過程中,遇到被告原判刑期屆滿如何處理的問題,經共同研究,現答覆如下:
辦理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案件過程中,遇到被告原判刑期屆滿,如果所犯新罪的主要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有逮捕必要的,仍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根據案件所處在的不同訴訟階段,分別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即:尚在偵查的,由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正在審查起訴的,由人民檢察院辦理逮捕;已經起訴到人民法院審判的,由人民法院決定逮捕。公安機關在執行逮捕時,可向被告宣布:前罪所判刑期已執行完畢,現根據所犯新罪,依法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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