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99年01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2月1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規定的精神,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復司法解釋(類別)學術論文 內容來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當事人申請後當事人能否抗訴問題的批覆》 ………(75)[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75...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了《關於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該《批覆》指出,根據《仲裁法》第9條規定的精神,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 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二審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的案件第一審法院 能否再審問題的批覆(1998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第十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定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定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定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定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規範人民法院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審判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
第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對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經複查認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應當決定或裁定再審。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提出抗訴的,應當再審立案。
1、當事人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依法向作出該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2、申請再審的當事人為再審申請人,其對方當事人為再審被申請人。3、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對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服提出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於2011年1月7日進行了批覆。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
第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審、發回重審的,應當在裁定書中闡明指令再審或者發回重審的具體理由。第七條 再審案件應當圍繞申請人的再審請求進行審理和裁判。對方當事人在再審庭審辯論終結前也提出再審請求的,應一併審理和裁判。當...
2015年2月2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主持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在1998.09.0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仲裁機關裁決生效後,又裁定允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在1994.12.0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仲裁機關裁決生效後,又裁定允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農村集體企業承包經營契約的當事人一方不服仲裁機關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在1990.07.2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90〕浙發經字17號《關於農村集體企業承包...
第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四)申請再審的事由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第二條 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
200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6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8月12日起施行。。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仲裁協定的效力提出異議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覆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2000.08.08 實施時間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再審程式中應當如何處理當事人撤回原抗訴申請問題的復函》在2004.04.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再審程式中應當如何處理當事人撤回原抗訴申請問題的復函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當事人對生效的第一審判決不服,申請再審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決定再審,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訴。對第二審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是否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貫徹執行〈民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具體內容 編輯 語音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
為正確適用法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人民法院裁定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又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準予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是2015年4月27日10時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李廣宇在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布廳發布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做出的解讀和通報 [1]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破產程式中當事人或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債權人優先受償的裁定申請再審或抗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在1996.08.1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破產程式中當事人或人民檢察...
該監督又可具體分為二種制度,即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制度和申請不予執行裁決制度。相比之下,申請撤銷裁決程式屬於主動性的程式;審查的內容可包括全部的仲裁程式和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仲裁機構所在地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申請和裁定撤銷裁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