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仲裁協定的效力提出異議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覆

200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6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8月12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仲裁協定的效力提出異議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2000年08月08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8月1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時效性:已廢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1998]144號《關於當事人對仲裁協定的效力有異議應該向何人民法院請求作出裁定以及人民法院如何作出裁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關於請示的第一個問題,當事人協定選擇國內仲裁機構仲裁後,一方對仲裁協定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關於請示的第二個問題,我院法釋[1998]27號批覆已有明確規定,在此不再答覆。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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