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09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二審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的案件第一審法院能否再審問題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98年08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8月13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時效性:已廢止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7〕129號《關於再審案件中若干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在民事訴訟中,抗訴人不依法預交抗訴案件受理費,或者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後,第一審判決自第二審裁定確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第一審判決不服,申請再審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決定再審,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訴。對第二審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是否再審。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