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仲裁機關裁決生效後,又裁定允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在1994.12.0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仲裁機關裁決生效後,又裁定允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4年12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4年12月0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仲裁機關裁決生效後,又裁定允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在1994.12.0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仲裁機關裁決生效後,又裁定允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在1994.12.0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仲裁機關裁決生效後,又裁定允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已裁定撤訴的案件當事人再起訴時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8.12.15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已裁定撤訴的案件當事人再起訴時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頒布單位 最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5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規全文 編輯 語音 ...
實行一次裁決制度”,“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決定書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仲裁決定即發生效力。”華山村村民委員會不服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契約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在收到仲裁決定書...
(二)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第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於審理經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一、當事人舉證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申請或者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 第十七條 勞動者依據勞動契約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式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
第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當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條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預先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根據我國參加的《紐約公約》的規定,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可以在其他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執行仲裁機構裁決過程中被執行單位被撤銷需要變更被執行單位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8.09.20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你院法經字(1988)6號“關於執行仲裁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生效判決的連帶責任人代償債務後應以何種訴訟程式向債務人追償問題的復函》在1992.07.29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生效判決的連帶責任人代償債務後應以何種訴訟程式向債務人追償問題的復...
(11)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訴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四、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五、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賠償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用人單位系合法解除勞動契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可以...
11、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勞動爭議調解協定,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契約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雙方當事人可以不經仲裁程式,根據本意見關於司法確認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
第八條 【仲裁獨立原則】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九條 【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
第二十二條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複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 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當事人對複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複議機關為被告。 第二十三條 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 ;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特區)政府協商,香港特區法院同意執行內地仲裁機構(名單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經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提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所作出的裁決,內地人民法院同意執行在香港特區按香港特區《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