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在1998.09.0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
- 頒布時間:1998年09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9月0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在1998.09.0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精神,勞動爭議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1998.9.21)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契約問題的解答(1995.4.27)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契約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10.31)勞動部關於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勞動契約問題的通知(1998.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 (1998年9月2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能否受理退休幹部要求更改參加革命 工作時間問題的復函 (2002年7月2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
第十一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二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定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定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
勞動仲裁時效的理解與適用是在2010年發布的法律法規解讀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一部規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活動,保護勞動關係主體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該法自2008年5月1日實施以來,對於完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調解仲裁法最重要的亮點之一是該法第...
第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併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併作出裁決。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雙方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 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 (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內船員勞務契約糾紛案件是否應勞動仲裁前 置的請示的復函一 (2002年6月10日)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爭議屬勞動 爭議處理範圍的復函.(1992年9...
勞動爭議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 (1998年9月2日 法釋[1998] 2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
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定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定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章 調解 第一節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調解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6.8.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0.9.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1998.9.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
(二)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第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3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延期不得超過15日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逾期未做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是說,不管仲裁機構是否作出...
(一)規範受理程式銜接。對未經仲裁程式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對已受理的,應駁回起訴,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因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將該案的受理情況告知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第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勞動監察指令書是否屬於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答覆(509)(1998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509)(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第783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複議仲裁決定書可否作為執行依據問題的批覆 第784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 第785頁 違反和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786頁 集體契約規定 第795頁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勞動監察指令書是否屬於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答覆(509)(1998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509)(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關係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五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契約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
雙方未達成協定或不願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並製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後的...
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定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定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勞動...
4、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約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對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雖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勞動爭議仲裁,但不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直接約束的人,如證人、鑑定人,不是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具備條件 1、申訴人必須是與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
要全面、正確理解勞動契約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立法原意和宗旨,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服務大局、應對危機的職能作用。對於歷史遺留的勞動問題,要按照當時...合理把握仲裁審理時限超期的認定標準,對於仲裁委員會確有正當理由未能在規定時限內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勞動者以此為由向人民法...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雙方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定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定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領導,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