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程式的規定》於2016年11月21日由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0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程式的規定
-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 通過時間:2016年11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程式的規定》於2016年11月21日由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0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程式的規定》於2016年11月21日由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0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全文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規範人民法院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工作,...
申請再審或申訴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第六條 申請再審或申訴一般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請再審或申訴,一般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對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後仍堅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應當受理。
(三)對本院決定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進行立案登記。(四)負責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五)計算並通知原告、抗訴人預交案件受理費。第八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起訴,應當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案件受理條件進行審查:(一)起訴人應當具備...
法律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3次會議通過)法釋〔2015〕7號 為了及時有效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進一步規範民事案件指令再審和再審發回重審,提高審判監督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調解書。再審是一項重要的訴訟程式制度,也是各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縱觀各國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對再審制度的規定大致...
第二條 審查行政申請再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就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或事由是否成立進行審查。申請人主張的理由或事由不成立,但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第四條 審查行政申請再審案件,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一)對本院已複查過的民商、刑事、行政案件申請再審或者超出二年規定期限提出再審申請的,告知當事人向信訪等部門反映。(二)對中級人民法院未複查過的刑事、行政案件申請再審立案的,告知當事人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三)對本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立案的,告知當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第二條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申訴複查和再審工作分工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為進一步規範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申訴複查和再審工作分工,提高行政審判的質量和效率,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行政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經立案庭審查,符合立卷複查條件的,立案後統一...
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規範人民法院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現就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
第十二條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
參與制定有關司法解釋。二庭主要職責 對不服各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提出的再審申請進行審查,需要進行再審的,提審後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或裁定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對下級法院民事申請再審審查工作進行指導;參與制定有關司法解釋。立案方式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情況有以下幾種立案方式;郵寄立案 最高人民...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申訴分為:民事申訴、刑事申訴、行政申訴以及其他法律申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律規範體系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既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訴,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需逐級申訴。申訴的分類 分類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的如下申訴:民事申訴 申請民事申訴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在審判實踐中,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多數沒有公開審理,一些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再審案件時,依法應當派員出庭的,沒有派員出庭。為此,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
為了及時有效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進一步規範民事案件指令再審和再審發回重審,提高審判監督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一條 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等規定審查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法...
四是改革再審程式。《試點實施辦法》完善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案件範圍和情形,建立了將申請再審案件交高級人民法院審查的機制,規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提審的情形,推動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審理在全國範圍內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存在重大法律適用分歧等案件。五是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權力運行機制。《試點實施辦法...
上級人民法院因下級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而指令再審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第三條 同一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對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一次。前款所稱“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審查後用通知書駁回的情形。
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第七條 複議決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一)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 (二)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範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 ...
這樣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普通刑事案件,應由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的規定,同時也能夠保證原審被告人依法行使抗訴權。對於再審改判為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今後,應一律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具體覆核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審...
會議確定,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總體目標和基本要求是: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精神,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以確保司法公正為核心,積極探索和深化立案工作的改革。健全機構,統一職責,完善制度,規範管理,在全面實施立審分立、貫徹落實暫行規定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起...
(一)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二)認為再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三)認為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四)認為人民法院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第六條 當事人依照本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
《解釋》共27條,包括十個大的方面:立案登記制,起訴期限,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複議機關作共同被告,行政協定,一併審理民事爭議,一併審查規範性檔案,判決方式,有限再審以及新舊法銜接。 在立案登記制方面,《解釋》明確要求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一是以依法妥善處理行政爭議為目標。制定《撤訴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妥善化解行政爭議,依法審查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及當事人申請撤訴的行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明顯不當,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建議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主動...
第七條 對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複查駁回、再審改判的各類申訴或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完畢,作出決定或裁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第八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視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裁定再審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據再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立案:(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二)訴訟已經終結的;(三)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四)其他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立案程式 (一)實行當場登記立案。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景漢朝:立案審查制它的核心的特徵就是當事人起訴到法院,法院要對起訴的條件進行實質性的審查,甚至有一些要對事實、證據進行深度審查,這樣客觀上就把一些本來應該受理的案件,擋在了門外。立案登記制,顧名思義,它不對起訴的要件進行實質性審查,而僅僅是對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進行一般性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