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是2015-4-1,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舉行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
- 通過時間:2015-4-1
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是2015-4-1,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舉行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是2015-4-1,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舉行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意見全文2015年04月01日,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舉行第十一次會議,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
中央已經審議通過了《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也將出台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規範性檔案,該檔案出台將為全國各級法院做好立案登記制提供明確指引。圖書目錄 【工作動態】在全國法院信訪改革暨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工作 會議上的講話 最高人民法院政務網站改版暨訴訟服務網開通 周強強調:大力推進...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認真貫徹落實《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登記立案工作流程規定(試行)》的通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江蘇省國土資源廳 關於司法拍賣房產涉及物權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司法文書電子送達規定(試行)》...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正面臨前所未有的重大歷史機遇。為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項改革,現制定《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並將之作為《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貫徹實施。一、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總體思路 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總體思路是:緊緊圍繞...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登記立案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是2016年5月1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景漢朝、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內容簡介 ★值此立案登記制實行一周年之際,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編著出版本書,對立案登記制改革的背景和思路進行全面介紹,對相關司法解釋進行深入解讀,並詳細分析司法實務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2015年4月1日,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舉行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開展試點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陝西10個省(區、市),各選5個...
實行預約立案、上門立案,為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提供訴訟便利。推進涉訴信訪改革,強化“訴訪分離”,開通全國法院遠程視頻接訪系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接談4548人次,建立網上申訴信訪平台,健全涉訴信訪終結機制,暢通信訪案件入口和出口。異地交叉評查信訪案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切實解決偏遠地區民眾訴訟不便...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是周強院長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所作的工作報告。2018年3月9日下午3時,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報告。2018年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
開展立案登記制改革“回頭看”最高人民法院開展立案登記制改革“回頭看”,通過督察、暗訪,切實防止“立案難”問題反彈。2016年,全國法院登記立案1630.29萬件,當場登記立案率達到95%。各地普遍簡化立案程式,依託信息化手段,完善網上立案平台,探索推行跨域立案,提升立案工作效率和便民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
二、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完善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審判質量效率的制度機制 全面落實立案登記制改革。按照中央部署和最高法院相關規定,全市法院從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實施立案登記制。對符合法律規定立案條件的,一律依法立案。立案登記制實施以來,全市法院當場立案量占立案總量的96.5%,基本解決了人民民眾反映的“立案難”...
今後的立案工作要發展,要開創立案工作的新局面,還必須堅持和完善立審分立制度,必須深化立案工作的改革。要立足當前,考慮長遠,要把全面實行立審分立作為近期立案工作改革的重點,在1999年底前限期完成。關於立案工作改革的長遠考慮,大家認為,這次座談會上印發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吉林省...
比如,推進以司法責任制為核心的4項改革試點、完善法官員額制等基礎性改革的配套制度、推進訴訟程式制度和審判機制改革、積極推進人民法院組織機構改革、紮實推進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等。黨的十九大提出了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任務。含義 司法體制是指以司法為職能目的而形成的組織體系與制度體系。或者說是司法機構...
認真落實全國法院訴訟服務中心推進會精神,大力加強訴訟服務中心建設,認真研究立案登記制改革形勢下訴訟服務中心的功能定位,著力建設系統化、信息化、標準化、社會化的訴訟服務中心“升級版”。深化信訪工作制度改革,積極推行網上信訪模式,按照“四個到位”的要求做好涉訴信訪終結工作,推動信訪法治化建設。加強人民法庭...
落實黨中央關於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決策部署,加強聯動融合,重塑訴訟格局,提升程式效能,形成符合中國國情、體現司法規律、引領時代潮流的中國特色糾紛解決和訴訟服務新模式。 6.到2020年底,全國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基本健全,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全面建成。普遍開通網上立案功能,全面推行跨域立...
推行網上立案、自助立案等便民服務,推進“分調裁審”機制改革,福建等地法院最佳化升級跨域立案訴訟服務,鞏固立案登記制改革成果。推廣車載法庭、移動背包科技法庭,讓“流動的人民法庭”更好滿足民眾司法需求。深化涉訴信訪改革,方便民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落實人民陪審員法,增強陪審員廣泛性和代表性,更好發揮陪審員作用...
二是嚴格執行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從制度上解決行政案件“立案難”問題。今年(2015年)5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正式實施,為行政審判工作發展創造了歷史性機遇。最高人民法院認真做好實施準備工作,及時制定出台司法解釋,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妥善應對新法實施以及立案登記制改革對...
在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孟建柱書記提出:“隨著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矛盾糾紛增多,加上立案登記制實施,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大幅上升,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要通過多元化解、繁簡分流等改革辦法予以破解。”周強院長在今年“兩會”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也明確提出:“要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進一步完善簡...
三、主動回應人民民眾的關切,著力解決人民民眾反映突出的立案難、執行難等問題 針對社會反映的立案難、執行難以及司法作風等方面的問題,市高級法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訴權保障,努力解決立案難問題。一是嚴格執行法律關於立案條件的規定,取消法律規定之外的立案條件,進一步統一和明確了立案時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
2014年10月29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周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本次會議安排,現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報告2006年以來人民法院規範司法行為工作情況,請予審議。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規範司法行為工作情況的報告 報告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
嚴格落實立案登記制度,對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從源頭保障當事人訴權。深化司法公開,積極推進市縣人民法院庭審直播、人民檢察院公開聽證工作。嚴格規範推進公開裁判文書工作,進一步規範市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文書製作。健全適應基層特點的有序放權與依法監督相結合的監督管理機制,完善法官、...
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的新理念、新思路、新論斷,準確把握服務和保障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的目標任務,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在救濟環境權益、制約公共權力、終結矛盾糾紛和形成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推動生態環境質量不斷改善,促進經濟...
化解矛盾糾紛是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人民法院是化解矛盾糾紛、解決民眾訴求的審判機關。公正高效化解矛盾、定分止爭,是人民法院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職責,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暢通民眾糾紛解決渠道。鞏固立案登記制改革成果,推進案件當場立、自助立、網上立,堅決防止立案難反彈回潮。法院敞開...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深化執行改革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的意見——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綱要(2019—2023)法發〔2019〕16號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切實解決執行難”“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為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
為此,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頒行了《登記立案》。現行立案登記制的主要內容如下。實行當場登記立案。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制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
相關法條:《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第六條 相關案例 案例名稱:承租人不按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構成根本違約,出租人或經其授權的被委託人收回租賃物的行為對承租人不構成侵權 (一)案例要旨 融資租賃契約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