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再審(retrial)
zài shěn
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
再審程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
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調解書。
再審是一去察乎項重要的
訴訟程式制度,也是各國刑事訴訟法和
民事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縱觀各國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對再審制度的規定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規定
審判監督程式,即法定的機關和公職人員,基於法律賦予的審判監督權,對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審理。因為審判監督程式是以
審判監督權為基礎的,因此,一般對提起的期限不作強制性規定,對提起再審的條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則性規定。
另一類是基於當事人
訴權的再審,即當事人不服已經生效的裁判,向再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再審法院對案件再行審理。各國一般對再審的條件和理由、再審的範圍以及提起再審的期限都作了具體的規定。
再審案件程式
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
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人民檢察院抗訴引起再審
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對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外,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只能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的已經生效的判決,發現具有應當抗訴的情形,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
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的抗背拘訴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申腳府拘悼請再審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少乘紋拘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驗辯影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
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
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
歸責於本人或者其
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
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的六個月時間限制為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斷或中止的情況。一般六個月的期限是從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時才開始起算的。但在以下四種情況下,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期間及其起算點是不同的:
第一,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現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第二,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現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第三,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罪寒估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局催刪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第四,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定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再審案件的審判
1、裁定中止原審判的的執行。
2、另行組成合議庭
3、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案件的再審
4、再審案件的裁判和調解。
5、審限和宣判(適用一審程式審理的,遵循一審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
二審程式審理的,遵循二審案件的審理期限。)
6、再審次數的限制(一次)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定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再審案件的審判
1、裁定中止原審判的的執行。
2、另行組成合議庭
3、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案件的再審
4、再審案件的裁判和調解。
5、審限和宣判(適用一審程式審理的,遵循一審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
二審程式審理的,遵循二審案件的審理期限。)
6、再審次數的限制(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