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公開審理再審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公開審理再審案件的通知》在1988.04.30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公開審理再審案件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88.04.30
  • 實施時間:1988.04.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在審判實踐中,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多數沒有公開審理,一些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再審案件時,依法應當派員出庭的,沒有派員出庭。為此,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判決的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時,凡條件具備的,均應依法公開審理;條件尚不具備的,要積極創造條件依法進行公開審理。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應通知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按照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必須派員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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