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案件申訴複查和再審工作分工的通知

關於行政案件申訴複查和再審工作分工的通知,由最高人民法院法發於2012年8月31日發布

關於行政案件申訴複查和再審工作分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12〕1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申訴複查和再審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進一步規範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申訴複查和再審工作分工,提高行政審判的質量和效率,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行政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經立案庭審查,符合立卷複查條件的,立案後統一由各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複查和再審;裁定不予受理案件的申訴複查和再審工作由立案庭負責。當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訴或申請再審,符合立卷複查條件的,立案後由審判監督庭負責複查和再審。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屆時尚未辦結的案件仍由原審判業務部門負責辦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8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