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行政案件受理與審理
2013年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的總體要求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第二十次全國法院工作會議精神,以解決審判實踐突出問題為重點,以完善行政審判制度、機制為抓手,以改善司法環境為保障,以提高隊伍能力作風為基礎,著力提升行政審判公信力,切實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為建成法治國家和小康社會提供有力保障。
一、執法辦案工作
(一)暢通人民民眾的訴求表達和權利保障渠道,切實解決行政訴訟“告狀難”問題。
(二)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切實解決當事人訴訟地位失衡問題。
(三)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切實解決“官官相護”問題。
(四)強化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切實解決“案結事不了”問題。
(五)正確處理裁判與協調的關係,切實解決案件久拖不決問題。
(六)加大審判監督力度。凡依法應當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二審案件,要堅決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凡符合再審法定條件的申訴複查案件,要堅決依法提審或者指令再審。
二、修法建議及制度建設
(七)完成行政訴訟法修改建議稿。繼續配合全國人大法工委做好《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工作。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根據“十八大”精神,進一步對行政審判亟待解決的制度性障礙進行認真梳理,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完善行政訴訟法修改建議稿,力爭從制度上有效解決制約行政審判職能作用發揮的體制機制因素。
(八)起草非訴行政執行司法解釋。以《行政強制法》的實施為契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加快《關於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審查和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調研起草步伐,力爭年內出台相關司法解釋。
(九)起草涉台投資爭端的司法解釋。對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針對投資者與投資所在地政府爭端所作調解協定的審查與執行問題司法解釋前期調研工作,啟動該項司法解釋。
(十)制定行政申訴案件標準。認真研究行政申訴、申請再審案件的受理條件、審查程式、審查標準和處理方式,切實改變申訴期限無限制、申訴受理主體無限制、申訴次數無限制的狀況。與立案庭等相關部門密切合作,積極探索和完善立卷複查的標準、提起再審的標準、再審改判以及發回重審的標準。
三、司法體制機制改革工作
(十一)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要以貫徹十八大報告提出的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審判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精神為契機,解決長期困擾行政審判職能作用發揮的體制機制問題。根據院黨組研究的意見,積極探索司法審判區域與行政管理區域有限分離,將原由行政機關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通過上級法院集中指定的方式,就近交由相鄰的基層法院集中管轄。
(十二)實行申訴案件歸口管理。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申訴複查和再審工作分工的通知》,指導和督查地方各級法院規範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申訴複查和再審工作分工,提高行政審判的質量和效率。
(十三)推廣最佳化行政案件庭審程式。規範和最佳化行政一審案件庭審程式,切實保障當事人對庭審活動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全面推進庭審活動的公開和透明,提高庭審質量與效率。
四、基層基礎工作
(十四)深入開展質量評查。最高法院每年要開展專項評查活動。各級法院隨機自查一定比例的行政案件,上級法院隨機抽查並形成質量評查報告予以通報。每年要重點檢查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案件的審理情況。最高法院將針對近兩年發回重審、指令再審、發函要求複查的案件以及不支持申請人賠償請求的案件,進行重點檢查。
(十五)加大績效考核力度。對省高院裁判不服、申訴到最高法院的案件裁判錯誤率的考核,相應加大考核權重,並對錯誤裁判實行個案內部通報制度。實行績效考核要採取核查等措施,防止搞數字遊戲和弄虛作假。
(十六)加強重點案件的指導。及時了解掌握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強,“官”民矛盾突出,涉及突發性事件的處理,社會影響大,媒體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審判情況,加強上下級法院的信息溝通和聯繫,對於重大複雜疑難案件要加強監督和指導,及時提出妥善處理的措施和預案。
(十七)加強聯繫點法院工作。以民行交叉案件一併審理試點工作為抓手,加強對聯繫點法院工作的監督指導。確定部分聯繫點法院作為試點法院,為民行交叉案件審理積累經驗,適時出台有關的司法解釋或司法政策性檔案。
五、綜合調研工作
(十八)加強案例指導和審判信息溝通工作。繼續編輯辦好《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中國行政審判案例》,提高采編人員案例採集和編撰能力,不斷提高選編案例的質量。注意指導案例的推廣套用,發揮其對案件審理的示範、引導作用。繼續做好《行政審判通訊》的編髮工作,宣傳最高法院最新司法動向和理念,推廣各地司法改革最新經驗。
(十九)積極推薦“行政契約的理論與實務”和“行政訴訟類型化”納入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調研重大課題,並指導、配合中標單位開展好相關調研。
六、改善司法環境工作
(二十)積極爭取黨委人大就解決行政審判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作出決定。要抓住貫徹落實十八大精神這一有利時機,積極爭取向當地黨委、人大匯報行政審判工作,爭取黨委、人大出台支持行政審判工作的意見和決定,推動司法環境的進一步改善。
(二十一)積極爭取參與法治評價過程。指導各級法院注意推動當地政府建立科學的法治評價體系,將訴訟中所反映的行政行為的合法率、協調和解率、生效裁判執行率、司法建議回復率、訴訟義務履行情況及非法干預情況等納入當地政府部門的法治考評體系;積極參與評價活動和過程,增強人民法院在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考核中的話語權。同時也要防止不科學的評價機制給審判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二十二)全面推廣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按照十八大報告提出的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的要求,在總結地方相關制度和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廣和宣傳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促成政府或有關部門出台相應的規範性檔案,推動這項工作的制度化和規範化。
(二十三)積極開展司法審查白皮書及司法建議活動。各級法院要通過行政審判白皮書、司法建議書等方式,就行政訴訟中發現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活動存在的問題,向黨委、人大和政府提出年度總結報告和意見建議,推動當地法治水平的提高,促進司法環境的改善。
七、隊伍建設工作
(二十四)進一步加強行政審判隊伍建設,提高行政審判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養。加強行政審判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牢固樹立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核心價值觀。樹立公平公正、一心為民、剛正不阿、謙虛謹慎的良好形象。
(二十五)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嚴格執行“五個嚴禁”,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完善廉政建設機制,確保全國行政審判法官隊伍清正廉潔。嚴格規範各級法院行政審判人員與有關國家機關的互動和溝通,防止可能出現的“權權交易”。
(二十六)加強司法能力建設。面對日益複雜的行政案件,尤其需要加強行政審判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設,重點加強具備綜合運用法律的能力、把握大局和政策的能力、溝通協調的能力以及息訴止爭的能力。繼續與法官學院密切合作,加大行政審判法官的培訓力度,培養和造就一批法學功底深厚、司法業務純熟、司法技能高超的專家型行政審判法官隊伍。
一、執法辦案工作
(一)暢通人民民眾的訴求表達和權利保障渠道,切實解決行政訴訟“告狀難”問題。
(二)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切實解決當事人訴訟地位失衡問題。
(三)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切實解決“官官相護”問題。
(四)強化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切實解決“案結事不了”問題。
(五)正確處理裁判與協調的關係,切實解決案件久拖不決問題。
(六)加大審判監督力度。凡依法應當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二審案件,要堅決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凡符合再審法定條件的申訴複查案件,要堅決依法提審或者指令再審。
二、修法建議及制度建設
(七)完成行政訴訟法修改建議稿。繼續配合全國人大法工委做好《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工作。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根據“十八大”精神,進一步對行政審判亟待解決的制度性障礙進行認真梳理,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完善行政訴訟法修改建議稿,力爭從制度上有效解決制約行政審判職能作用發揮的體制機制因素。
(八)起草非訴行政執行司法解釋。以《行政強制法》的實施為契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加快《關於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審查和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調研起草步伐,力爭年內出台相關司法解釋。
(九)起草涉台投資爭端的司法解釋。對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針對投資者與投資所在地政府爭端所作調解協定的審查與執行問題司法解釋前期調研工作,啟動該項司法解釋。
(十)制定行政申訴案件標準。認真研究行政申訴、申請再審案件的受理條件、審查程式、審查標準和處理方式,切實改變申訴期限無限制、申訴受理主體無限制、申訴次數無限制的狀況。與立案庭等相關部門密切合作,積極探索和完善立卷複查的標準、提起再審的標準、再審改判以及發回重審的標準。
三、司法體制機制改革工作
(十一)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要以貫徹十八大報告提出的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審判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精神為契機,解決長期困擾行政審判職能作用發揮的體制機制問題。根據院黨組研究的意見,積極探索司法審判區域與行政管理區域有限分離,將原由行政機關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通過上級法院集中指定的方式,就近交由相鄰的基層法院集中管轄。
(十二)實行申訴案件歸口管理。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申訴複查和再審工作分工的通知》,指導和督查地方各級法院規範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申訴複查和再審工作分工,提高行政審判的質量和效率。
(十三)推廣最佳化行政案件庭審程式。規範和最佳化行政一審案件庭審程式,切實保障當事人對庭審活動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全面推進庭審活動的公開和透明,提高庭審質量與效率。
四、基層基礎工作
(十四)深入開展質量評查。最高法院每年要開展專項評查活動。各級法院隨機自查一定比例的行政案件,上級法院隨機抽查並形成質量評查報告予以通報。每年要重點檢查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案件的審理情況。最高法院將針對近兩年發回重審、指令再審、發函要求複查的案件以及不支持申請人賠償請求的案件,進行重點檢查。
(十五)加大績效考核力度。對省高院裁判不服、申訴到最高法院的案件裁判錯誤率的考核,相應加大考核權重,並對錯誤裁判實行個案內部通報制度。實行績效考核要採取核查等措施,防止搞數字遊戲和弄虛作假。
(十六)加強重點案件的指導。及時了解掌握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強,“官”民矛盾突出,涉及突發性事件的處理,社會影響大,媒體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審判情況,加強上下級法院的信息溝通和聯繫,對於重大複雜疑難案件要加強監督和指導,及時提出妥善處理的措施和預案。
(十七)加強聯繫點法院工作。以民行交叉案件一併審理試點工作為抓手,加強對聯繫點法院工作的監督指導。確定部分聯繫點法院作為試點法院,為民行交叉案件審理積累經驗,適時出台有關的司法解釋或司法政策性檔案。
五、綜合調研工作
(十八)加強案例指導和審判信息溝通工作。繼續編輯辦好《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中國行政審判案例》,提高采編人員案例採集和編撰能力,不斷提高選編案例的質量。注意指導案例的推廣套用,發揮其對案件審理的示範、引導作用。繼續做好《行政審判通訊》的編髮工作,宣傳最高法院最新司法動向和理念,推廣各地司法改革最新經驗。
(十九)積極推薦“行政契約的理論與實務”和“行政訴訟類型化”納入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調研重大課題,並指導、配合中標單位開展好相關調研。
六、改善司法環境工作
(二十)積極爭取黨委人大就解決行政審判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作出決定。要抓住貫徹落實十八大精神這一有利時機,積極爭取向當地黨委、人大匯報行政審判工作,爭取黨委、人大出台支持行政審判工作的意見和決定,推動司法環境的進一步改善。
(二十一)積極爭取參與法治評價過程。指導各級法院注意推動當地政府建立科學的法治評價體系,將訴訟中所反映的行政行為的合法率、協調和解率、生效裁判執行率、司法建議回復率、訴訟義務履行情況及非法干預情況等納入當地政府部門的法治考評體系;積極參與評價活動和過程,增強人民法院在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考核中的話語權。同時也要防止不科學的評價機制給審判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二十二)全面推廣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按照十八大報告提出的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的要求,在總結地方相關制度和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廣和宣傳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促成政府或有關部門出台相應的規範性檔案,推動這項工作的制度化和規範化。
(二十三)積極開展司法審查白皮書及司法建議活動。各級法院要通過行政審判白皮書、司法建議書等方式,就行政訴訟中發現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活動存在的問題,向黨委、人大和政府提出年度總結報告和意見建議,推動當地法治水平的提高,促進司法環境的改善。
七、隊伍建設工作
(二十四)進一步加強行政審判隊伍建設,提高行政審判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養。加強行政審判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牢固樹立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核心價值觀。樹立公平公正、一心為民、剛正不阿、謙虛謹慎的良好形象。
(二十五)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嚴格執行“五個嚴禁”,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完善廉政建設機制,確保全國行政審判法官隊伍清正廉潔。嚴格規範各級法院行政審判人員與有關國家機關的互動和溝通,防止可能出現的“權權交易”。
(二十六)加強司法能力建設。面對日益複雜的行政案件,尤其需要加強行政審判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設,重點加強具備綜合運用法律的能力、把握大局和政策的能力、溝通協調的能力以及息訴止爭的能力。繼續與法官學院密切合作,加大行政審判法官的培訓力度,培養和造就一批法學功底深厚、司法業務純熟、司法技能高超的專家型行政審判法官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