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報送民事請示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報送民事請示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在1985.03.2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報送民事請示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5.03.28
  • 實施時間:1985.03.2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近兩年來,在我院收到的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民事請示案件中,由於不少案件既未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又未對不同看法提出傾向性意見,以致不便我院研究答覆。今後,希望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精神,對重大疑難案件,須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討論後,如認為尚需請示我院,請將討論情況和你們的處理意見,一併報送我院。
另外,有的基層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有時直接向我院請示。請各高級人民法院轉告他們,凡需請示的案件,應按照我院(73)法辦字第4號通知逐級請示的規定辦理。
司法檔案(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