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編寫報送指導性案例體例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

《關於編寫報送指導性案例體例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是在2012發布的法律法規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類別:理解與適用
  • 發布日期:2012
  • 效力級別:xg0403
  為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統一和規範指導性案例體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編寫報送指導性案例體例的意見》(法研〔2012〕2號,以下簡稱《意見》)。現就該《意見》的起草經過和指導性案例各部分的編寫要求說明如下:
起草的簡要經過
2010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在參考以往發布案例、借鑑國內外案例體例、聽取專家學者和法官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關於指導性案例體例的規定》。同時,在向高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部門徵集第一批備選指導性案例時,附上徵求意見。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第一批指導性案例時,決定將指導要點改為裁判要點。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指導性案例時同意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在裁判要點後單列相關法條的建議。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向中央政法委辦公室提出發布指導性案例的請示。11月28日,中央政法委辦公室同意印發指導性案例。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1〕354號檔案,採用指導案例編號形式,印發了第一批指導性案例。2012年1月10日,經過反覆修改和完善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以法研〔2012〕2號檔案印發了《關於編寫報送指導性案例體例的意見》。
起草的總體思路和案例組成部分
為充分發揮指導性案例對審判類似案件的指導和參照作用,起草指導性案例體例時主要考慮了以下幾點:一是突出指導性案例的指導性、權威性、莊重性和簡潔性,突出反映案例的重要指導價值。如採用指導案例編號,標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列出裁判要點及其相關法條。二是正確處理指導性案例與相應裁判文書的關係,既忠實和尊重生效裁判文書,反映案例的客觀情況,確保案例的客觀真實性,又注重案例的充分說理,增強裁判的公信力,從而實現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如基本案情、裁判結果、裁判理由三大部分的內容均源於生效裁判文書。三是易懂好用、便於比照,以利於案例的檢索、查詢、使用和彙編。如列出標題和關鍵字,有利於檢索和查詢,而列出裁判要點和相關法條,有利於參照適用。四是注重形式和內容的統一,既明確了指導性案例各組成部分的編寫格式和表述形式,又明確了各組成部分的主要內容及其編寫要求,有利於編寫指導性案例時做到體例統一和規範。
根據《意見》規定,指導性案例的體例主要包括7個部分,依次是編號和標題、關鍵字、裁判要點、相關法條、基本案情、裁判結果、裁判理由。前4部分是為了便於檢索查詢和參照適用,在裁判文書基礎上歸納和添加的,後3部分基本上分別來源於裁判文書中的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裁判主文和本院認為的理由部分。
《意見》內容的逐點說明
關於編號和標題。
編號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和發布指導性案例的時間順序編排的號數,也是指導性案例區別於其他案例的一個標誌。編號採用指導案例加序號的方式,即指導案例××號。指導案例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同時在指導性案例的標題下用括弧標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和該指導性案例的發布時間,可以使其與其他機關、單位或者個人編髮的各類參考性案例區別開來,有利於維護指導性案例的權威性和指導性,也便於檢索、查詢、使用、彙編和清理。
需要說明的是,首先,編號依照指導性案例的通過和發布時間順序排序,一案一號。與司法解釋編號不同的是沒有按年度編號,可以跨年度連續編號。其次,同一時間發布多個指導性案例時,同一類案例連續編號,不宜不同類別的案例交叉編號。再次,由於指導性案例須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才由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統一編號,所以在下級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部門推薦指導性案例時無需編號。
標題作為標明案例內容的簡短語句,具有顯示案例類別、區分不同案例的重要作用。《意見》對指導性案例標題的組成要素和表述形式提出了明確要求。標題由案件當事人名稱和案由構成。標示指導性案例標題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標題一般採用原告訴被告加案由的形式,刑事案例則由被告人姓名和罪名組成,如指導案例3號是個刑事案例,其標題即表述為“潘玉梅、陳寧受賄案”。當事人名稱採用裁判文書認定的真實姓名或規範名稱,不用化名、別名或簡稱,也不再加訴訟過程中的原告、被告稱謂。案由是案件的內容提要,以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確定的案由或者罪名為準。如果立案與審理階段確定的案由不一致,一審、二審或者再審階段確定的案由不一致,則均應以最終結案案由為準。二是標題應當準確、簡明、概括,一般在一行居中標明,文字較多的也可以分數行居中標明。當事人為多個的,標題中可以僅列排列在前和與裁判要點有關的當事人名稱,後用“等”字省略其他當事人。案例涉及多個案由(包括罪名)的,標題中一般列主要案由和與裁判要點有關的案由,後用“等”字省略次要和與裁判要點無關的案由。三是原告與被告的身份均按一審起訴時確定。如果案例經過二審抗訴或者再審申訴的,仍按一審起訴時確定的原告與被告表述。如指導案例1號,當事人陶德華是一審中的被告,儘管其提出抗訴,並且經二審勝訴,但案例標題仍按一審起訴時確定的原告與被告,表述為“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契約糾紛案”。
關於關鍵字。
關鍵字是反映指導性案例裁判要點涉及的最關緊要的法律適用問題或者其他核心內容的詞或詞組。《意見》對關鍵字反映內容和標示次序提出了明確要求。關鍵字標註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例類別和裁判要點涉及主要內容,以便了解案例涉及的主要問題、檢索查詢和分類彙編。起草過程中曾用主題詞,但考慮到主題詞用於機關公文,且放在主文最後,而關鍵字放在論文、調研報告等的前置部分,目的是便於分類、檢索和比對,故採用了“關鍵字”。
選用關鍵字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是關鍵字只需標示與裁判要點聯繫緊密的詞或詞組,反映出該指導性案例的類屬及其與其他案例的區分點,一般不超過7個。二是關鍵字既可以選用裁判要點中已有的詞或詞組,也可以選用能夠概括體現其核心內容的詞或詞組,並應注意優先選用法律和司法解釋已有的術語和通俗易懂的詞或詞組。三是關鍵字具體標示次序是一般先標示案例類別、案由(刑事案例為罪名),再依照關鍵字的外延由大到小排列;如有兩個以上的主題內容,則按其重要性由大到小排列;同一主題內容的關鍵字,則依照其邏輯關係依次標示。關鍵字之間空1個字。如指導案例3號的關鍵字依據前述要求標示為:刑事受賄罪“合辦”公司受賄低價購房受賄受賄數額計算承諾謀利掩飾受賄退贓。四是裁判要點如果主要涉及程式法問題的,則案例類別依照適用的訴訟程式法分別標註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
關於裁判要點。
裁判要點是人民法院在裁判具體案件過程中,通過解釋和適用法律,對法律適用規則、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問題,做出的創新性判斷及其解決方案。它是整個指導性案例要點的概要表述,是指導性案例的核心和精華部分。起草過程中曾稱之為指導要點。經研究認為採用裁判要點的表述,不僅通俗易懂,可以與案例裁判結果、裁判理由部分的稱謂協調一致,而且可以使其有別於判例,故沒有採用其他表述。
《意見》對裁判要點歸納、表述次序和方法提出明確要求。歸納和提煉裁判要點,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提煉裁判要點的總體要求是合法有據,概要、準確、精煉,結構嚴謹,表達簡明,語義確切,能夠挖掘出案例的閃光點,對類似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導和啟示意義。二是裁判要點要忠實於生效裁判文書,要在裁判文書裁判理由的基礎上進行提煉和概括歸納。當然如果裁判文書中的相關表述符合裁判要點要求的,也可以直接摘錄裁判文書中具有指導意義的精華部分。三是裁判要點雖多體現為法律適用規則,但並不僅限於法律適用規則。也就是說,裁判要點既可以提煉指導性案例體現的具有指導意義的重要裁判規則,也可以簡要歸納具有指導意義的裁判理念或裁判方法。裁判要點既可以是闡釋法律的適用規則,又可以是認定事實和採信證據的規則和方法。四是裁判要點應當按照其重要性和邏輯關係依次排列。一個指導性案例一般可以提煉出一個裁判要點,歸納在一個自然段內。如果一個指導性案例中有兩個以上裁判要點的,一般先按照裁判要點的重要性用阿拉伯數字順序號分段依次標示;如果裁判要點同等重要的,則按照裁判要點之間的邏輯關係依次標示;如果按照裁判要點的邏輯性仍難以區分先後次序的,則按照裁判要點在裁判文書中出現的先後次序依次標示。五是裁判要點要有創新性,歸納總結出裁判文書中對法律適用或者其他問題的創新性貢獻。也就是說,裁判要點既不是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或者變相重述,又不是法學理論和審判實踐中已形成共識並成為常識性的東西。六是裁判要點的提煉要科學合理,有高度、深度和好的角度,能夠從個案中歸納出類案的處理規則。裁判要點的概括既不能過於抽象,漫無邊際,也不能過於具體,就案論案,難以讓類似案件參照。七是裁判要點應當通俗易懂,儘可能使用法律法規、立法和司法解釋、規範性檔案和法學理論中通行的概念術語,而不能使用晦澀難懂的偏僻詞語,更不能人為地創造新概念。
關於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是裁判要點發揮指導作用的重要法律依據,是我國指導性案例區別於與西方國家判例的重要標誌。因為明確標示指導性案例裁判要點所依據的法律,表明指導性案例是以案釋法,可以使我國指導性案例明顯區別於西方判例;有利於法官正確理解和把握裁判要點的法律依據,便於裁判案件時引用相關法條;有利於檢索、查詢和參照適用指導性案例,也便於按照法律體系和法條順序分類彙編和清理案例。
《意見》根據裁判要點涉及法條的不同情況,明確指出了法條的標示要求和次序。標示相關法條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相關法條只需列明與裁判要點最密切相關的法律及其條文的序號。法律以其全稱加書名號表述,法條序號採用法條原文序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這裡需要強調的是,只列與裁判要點最密切相關的法條及其具體款項,無需列出其他相關法條;最密切相關的法條一般對應於一個法條,但有時也不限於一個法條,可以是兩個以上密切相關的法條;所列法條一般是裁判文書中引用的法條,但並不限於裁判文書中已引用的法條。二是涉及同一法律不同法條的,按法條的先後次序排列,中間用頓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三是涉及不同法律的,則按法律位階或者法律之間的邏輯關係依次起行並列排列。基本法律或者法律名稱的概念外延較大的排列在前。四是如果一個案例有兩個以上裁判要點,且分別有最密切相關法條的,則按照裁判要點的排列次序用阿拉伯數字順序號依次對應標明。如果雖有兩個以上裁判要點,但最密切相關法條相同的,則僅列明該法條即可,不必重複列出該法條,如指導案例3號,4個裁判要點的依據都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只列該條款即可。五是如果與裁判要點沒有最密切相關的具體法律條款,而有法律原則性條文規定的,則列明該法律的原則性條文。
關於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是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有關情況,是指導性案例的事實部分,也是裁判理由和結果的前提和根據。《意見》明確了敘述案情的要求和方法。該部分是對裁判文書審理查明事實的概括反映,既可以客觀反映裁判文書認定的案件事實,又可以根據案情與裁判要點的關聯程度做到詳略得當。如指導案例3號,對與裁判要點相關的受賄事實詳細敘述,與裁判要點無關的受賄事實僅在案情的最後一段簡要概述。
敘述基本案情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敘述案情的總體要求是準確和概括,應當做到層次清楚,重點突出,詳略得當,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二是把握基本案情敘述的先後次序及其內容。基本案情一般先準確概述控(訴)辯意見,再敘述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也可以直接敘述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如指導案例1號,先概述訴辯雙方的主張及其簡要理由,後敘述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其中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必須由生效裁判文書載明,並經法庭調查質證的事實,包括影響案件定性處理的各種情節,但不能編造、添加案情。如刑事案例應當以是否具備犯罪構成要件為重點,敘明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被告人的動機、目的、手段,實施行為的過程、危害結果和被告人在案發後的表現等內容。三是控(訴)辯意見和具體證據,可以根據是否與裁判要點有聯繫而決定是否列出。與裁判要點相關的事實、情節和法律適用問題,要有針對性地詳加闡明;與裁判要點無關但與裁判結果有關的,可以簡要概述;與裁判要點無關,且對裁判結果沒有影響的,可以省略。如第一批發布的4個指導案例中,除指導案例1號外,其他3個案例直接敘述了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由於4個案例的裁判要點均不涉及具體證據問題,所以具體證據均未列出。四是注意行政審判、國家賠償和執行類案例基本案情的敘述。這類案例的事實部分還包括訴訟事實,可以在敘述完實體事實之後另起段敘述訴訟事實。如指導案例2號涉及執行問題,先敘述了案件的實體事實,後敘述訴訟審理和申請執行的有關情況。
關於裁判結果。
裁判結果是人民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對案件作出處理的結論。《意見》明確了裁判結果部分的表述內容和要求,要求在基本案情後接著指出裁判結果。這與裁判文書中把裁判結果放在最後有所不同,但這樣不僅符合讀者的一般閱讀習慣,使之先了解案例是什麼情況,再了解案例為什麼這樣裁判,增強了可讀性,而且與最高人民法院以往發布案例的體例保持協調一致。
這裡需要說明:一是該部分除寫明判決或者裁定的主文外,還要簡述法院裁判文書載明的審理經過,寫明案件的裁判法院、裁判時間和案號。二是該部分主要是判決或裁定的主文,應當做到引述準確,但與裁判要點無關的次要判項有的可以適當省略,如違法所得財物的追繳、違禁品和犯罪所用本人財物的沒收、訴訟費用的承擔等。三是敘述裁判結果時,可以概述裁判結果的內容,也可以用冒號直接引出裁判結果。如指導案例1號用冒號引述了裁判結果,指導案例3號則概述了裁判結果。
關於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是指導性案例裁判要點的來源和基礎,是聯繫基本案情和裁判結果的紐帶。《意見》明確了裁判理由說理的要求、根據和方式方法,強調理由論述只能在裁判文書基礎上錦上添花,不能無中生有。起草過程中有意見認為,直接把裁判文書的理由拿來即可,無需充實。經研究認為,在裁判文書的理由基礎上進行適當充實比較妥當,因為這樣不僅可以立足於裁判文書,避免編寫過程中添加主觀成分,而且有利於針對歸納出的裁判要點,更加全面充分地論述法院裁判的正確性和公正性,增強生效裁判的說服力和公信力,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論述裁判理由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應當把握重點,緊緊圍繞案件的主要問題、爭議焦點或者分歧意見,有針對性地展開論述,充分闡明案例的指導價值和裁判為什麼這樣做的道理。二是說理應當達到準確、精當、透徹的要求,與敘述的基本案情前後照應,邏輯嚴密,並緊密結合指導性案例的社會背景,有較強的思想性和說服力,確保法律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和良好。三是說理的根據是案件事實、法律、司法解釋、政策精神和法學理論通說,要從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針對裁判要點和結合具體案情,詳細闡述法院裁判的正確性和公正性。如刑事案例應當就被告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其相關量刑情節進行分析認定,民事案例應當就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責任承擔及責任大小等進行分析評判,行政案例應當就被告具體行為是否合法、原告合法權益是否被侵害及其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等進行分析論證。四是要處理好指導性案例說理與裁判文書理由的關係,案例說理應當忠實於裁判文書理由的論述。對於與裁判要點有關的裁判理由,可以在裁判文書理由的基礎上進行必要、適當的充實和完善,進一步挖掘、豐富作出裁判結果的論據,但一定要忠實於裁判文書,不能與裁判文書論述矛盾,不能在理由中出現基本案情中未表述的事實,也不能脫離裁判文書中的理由隨意添加新的理由。裁判理由既不是“本院認為”的簡單複製,又不是對裁判結果的大量法學評析,更不是拋開裁判文書的自由發揮。一審、二審或者再審等裁判理由不一致的,一般只寫法院最終生效裁判的論述理由。五是論述的方式和次序應當根據指導性案例具體情況而定,可以針對控(訴)辯意見論述,也可以針對裁判要點涉及問題直接論述,還可以依照裁判文書的論述次序展開。如第一批發布的4個案例,指導案例3號針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展開論述,其他3個案例則針對裁判要點涉及問題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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