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報送刑事請示案件的範圍和應注意事項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報送刑事請示案件的範圍和應注意事項的通知》在1995.11.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報送刑事請示案件的範圍和應注意事項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11.30
  • 實施時間:1995.11.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自一九八六年本院下發法(刑一)函〔1986〕20號《關於報送請示案件應注意的問題的通知》以來,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釋不斷完善,為刑事審判工作提供了更多新的法律依據,使許多案件勿需請示也可依法妥善處理。為避免案件久拖不決,使案件能及時審結,現對向我院報送請示案件的範圍及應注意事項重新通知如下:
一、報送請示案件的範圍應嚴格限制在:1、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注的案件。2、在本省、市乃至全國或國際上有重大影響,易引發民眾激憤、新的社會矛盾和外事交涉的案件。3、適用法律不明的案件。4、按有關規定須報我院內審的涉外、涉港澳台和涉僑眷案件。5、案件管轄不明或管轄有爭議的案件。除以上各類案件外,其他案件請各省、區、市高級人民法院自行依法研究處理,不要再報送我院請示。
二、報送請示案件,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對於案件事實的認定,由報送單位負完全責任。凡屬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紮實以及對事實、證據的認定有不同意見,不要上報請示。
三、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也無大的分歧,只是對量刑分歧意見大的,亦不宜上報請示。
四、報送請示案件,要寫出正式請示報告並附詳細案情報告和案卷。請示報告中要寫明中、高級法院審委會的意見,重大案件以及法務部門之間存在原則分歧的案件還須附政法委員會的意見。如果審委會、政法委有幾種不同意見,也應寫明各自傾向性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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