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緊急通知》在1996.11.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緊急通知
- 頒布時間:1996年11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6年11月1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緊急通知》在1996.11.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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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07月30日發布,自2002年09月0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在2002.12.2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和改制案件中切實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的緊急通知》在2001.08.1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和改制案件中切實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的緊急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2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有關債權人權利行使等相關法律適用問題,制定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在2009.06.1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已於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5日 ,法釋〔2013〕22號。
為了正確、及時審理好這類案件,現就人民法院當前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既要積極又要十分慎重。要有利於促進調整產業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防止規避法律,逃避債務,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律規定。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實施時間 2011年9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在1991.11.0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
當前,尤其要做好破產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這是加強破產審判工作的首要環節。最高人民法院為此專門發布了本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案件立案受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法明傳[2016]469號 發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
2007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25日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對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具體適用法律...
級別管轄,是指依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影響範圍而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破產案件的分工與許可權。《企業破產法》(2006)對此未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依據企業的登記機關的地位,分配各級法院的...
我庭研究認為,《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申訴程式,是最高法院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時,根據法律的精神和現實的需要,探索如何完善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六條理解的答覆在2003.09.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六條理解的答覆 頒布...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破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一節 申請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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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的順利施行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正確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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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需要公告的事項,人民法院、管理人應當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發布,同時還可以通過在破產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欄張貼、法院官網發布、報紙刊登或者在債務人住所地張貼等方式進行公告。對於需要通知或者告知...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破產審判工作總的要求是:一要發揮破產審判功能,助推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人民法院要通過破產工作實現資源重新配置,用好企業破產中權益、經營管理、資產、技術等重大調整的有利契機,對不同企業分類處置,把科技、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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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工作,保障執行程式與破產程式的有序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規定,現對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若干問題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當前,因受國際金融危機和世界經濟衰退影響,公司經營困難引發的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2.破產申請的撤回 申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以前”請求撤回申請。1.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對以破產案件的債務人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均應中止執行的批覆》在1993.09.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對以破產案件的債務人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均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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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相關法律,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認定債務人財產相關的法律適用問題,制定本規定。第一條 除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實物外,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