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緊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緊急通知》在1996.11.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緊急通知
  • 頒布時間:1996年11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6年11月1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企業破產案件有較大幅度增加,在破產案件中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本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研究解決方案,在解決措施正式出台前,請各高級人民法院立即通知所屬法院,務必注意以下問題:
一、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時,必須嚴格掌握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即國發[1994]59號檔案)及此後的有關檔案所確定的試點範圍,有關企業破產的政策只適用於國務院確定的試點城市範圍內的國有工業企業及其市屬國有工業企業,不包括試點城市管轄縣的縣屬國有企業,試點城市中的其它企業及非試點城市一律不得適用上述通知的規定,而應嚴格依照破產法(試行)及民事訴訟法中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處理。
二、人民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中,要特別注意防止一些企業利用破產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權益;對破產企業財產進行處分時,應儘可能採取拍賣招標等方式,以保護各方債權人平等受償;在適用國發[1994]59號檔案的規定安置破產企業職工時,應嚴格按照檔案規定確定安置費用,不得隨意提高。
三、各級人民法院應對正在審理的破產案件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存在上述問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糾正,特別是對非試點城市擅自按照國發[1994]59號檔案規定的有關政策進行企業破產的,要一律停止適用該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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