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重大盜竊犯罪數額標準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重大盜竊犯罪數額標準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8.01.06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重大盜竊犯罪數額標準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8.01.06
  • 實施時間:1988.01.06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重大盜竊罪數額標準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們的意見。即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重大盜竊犯罪,一般應當負刑事責任。重大盜竊犯罪計算數額的起點,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執行。但是,對是否構成重大盜竊犯罪,不僅要看盜竊數額,還要結合其他情節,如作案次數、後果、手段、行為人一些表現等,全面考慮,正確認定。對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已構成重大盜竊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在處刑時,還應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但尚不構成重大盜竊犯罪,不應負刑事責任而不予處罰的,也應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辦理。即:“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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