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劉輝盜竊槍枝、盜竊一案管轄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8.02.05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劉輝盜竊槍枝、盜竊一案管轄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8.02.05
- 實施時間:1988.02.05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法研字(1988)第10號《關於劉輝盜竊槍枝、盜竊一案管轄問題的請示報告》已收悉。經研究,我們同意你院的意見,即:為了及時有力地打擊刑事犯罪活動,在與軍事法院、軍事和地方檢察院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對被告人劉輝在武漢軍區服役期間所犯盜竊槍枝罪,可和現在的盜竊罪併案由地方法院按刑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