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盜竊黃金礦石和汞膏金應如何計價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2.06.19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盜竊黃金礦石和汞膏金應如何計價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2.06.19
- 實施時間:1992.06.19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2)新法刑三字第13號《關於盜竊黃金礦石和汞膏金應如何計價的請示》已收悉。經研究,並徵求了有關部門的意見,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的第三種意見,即:對於盜竊黃金礦石、汞膏金的,其盜竊數額應以被盜黃金礦石、汞膏金的實際含金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配售給國家加工金飾品企業的黃金配售價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