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重大盜竊犯罪數額標準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8.01.06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重大盜竊犯罪數額標準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88.01.06
- 實施時間:1988.01.0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重大盜竊犯罪數額標準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8.01.06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重大盜竊犯罪數額標準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8.01.06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重大盜竊罪數額標準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同意你們的意見。即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適用“兩高”《關於修改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通知》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2.02.02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1992〕9號《關於適用“兩高”〈關於修改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通知〉的請示》收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盜竊未遂案件定罪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0.04.20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刑一發[1990]3號《關於盜竊未遂案件定罪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我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4年11月2日《關於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指出: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慣竊罪、重大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又指出:對於多次盜竊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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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案件造成經濟損失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應否做出規定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7.10.20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陝高法研〔1987〕30號《關於重大責任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劉輝盜竊槍枝、盜竊一案管轄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8.02.05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法研字(1988)第10號《關於劉輝盜竊槍枝、盜竊一案管轄問題的請示報告》已收悉。經研究,我們同意你...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偷開汽車長期作為盜竊犯罪工具使用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0.11.25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豫法研字(1990)第21號《關於偷開汽車長期作為盜竊犯罪工具使用應如何處理問題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盜竊黃金礦石和汞膏金應如何計價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2.06.19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92)新法刑三字第13號《關於盜竊黃金礦石和汞膏金應如何計價的請示》已收悉。經...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1.06.28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川法研(1991)17號《關於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計算正在使用中的通訊線路價值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2.11.17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如何計算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通訊線路價值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盜竊數額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所規定的盜竊犯罪的數額標準,已不適應現在的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