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認定被告人犯罪時年齡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認定被告人犯罪時年齡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1.07.22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認定被告人犯罪時年齡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1.07.22
  • 實施時間:1991.07.22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法刑一(1991)9號《關於如何認定被告人犯罪時年齡問題的請示》已收閱。經研究,答覆如下:
在審判中,特別是在處理死刑案件時,必須把被告人犯罪時的實際年齡作為案件的重要事實予以查清。在一般情況下,認定被告人的實際年齡應當以戶口登記為基本依據,結合人口普查登記和其他有關資料,並經過認真調查核實後加以確定。對被告人實際年齡有異議或者疑義時,更應當多方查證核實。如果有足夠證據認定戶口登記冊上記載的年齡有誤,就應以查明的實際年齡來認定。如果經反覆調查,確實查不清的,應當按照從寬的原則予以掌握,以留有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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