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毒品犯罪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8.01.03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毒品犯罪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88年01月03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1月03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
你庭1987年11月28日“關於運輸製造毒品可否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的電話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修改提高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的法定刑,規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凡是實施製造、販賣、運輸毒品行為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均應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中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