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竊取技術資料轉讓獲利是否構成犯罪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2.05.19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竊取技術資料轉讓獲利是否構成犯罪問題的電話答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竊取技術資料轉讓獲利是否構成犯罪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2.05.19
- 實施時間:1992.05.19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0)34號《關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竊取技術資料轉讓獲利是否構成犯罪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意見,即科技人員參與單位科研項目,在未取得研製單位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以個人設計的名義與其他單位簽訂技術轉讓協定,獲取轉讓費的,可以作為民事侵權行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