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利侵權案件中如何確定地域管轄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利侵權案件中如何確定地域管轄的請示》的復函在1994.03.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利侵權案件中如何確定地域管轄的請示》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4.03.08
  • 實施時間:1994.03.08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4]14號《關於專利侵權案件中如何確定地域管轄的請示》收悉。
據你院報告稱,專利權人長城公司一直自己實施“電漿加速器法離子鍍膜裝置”專利技術。1993年12月,長城公司發現遵化設備廠向北京齒輪廠銷售了其專利權的產品電漿鍍膜機,認為該銷售行為已構成了侵權,遂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遵化設備廠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該專利技術產品,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
經我們研究認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生產製造和經行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是經常發生的兩種專利侵權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侵權行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管轄的有關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就銷售行為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案件,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一九九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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