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重申嚴禁檢察機關越權辦案、違法辦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重申嚴禁檢察機關越權辦案、違法辦案的通知》在1993.02.16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重申嚴禁檢察機關越權辦案、違法辦案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3.02.16
  • 實施時間:1993.02.1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近幾年來,高檢院先後下發了《關於不得以檢察機關的名義為當地追款討債的通知》、《關於一些檢察機關越權辦案參與追款討債的情況通報》、《關於違法辦案情況的通報》、《關於嚴禁檢察機關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捕人的通知》和《關於檢察幹警刑訊逼供情況的通報》。這些檔案均嚴令禁止檢察機關越權辦案、違法辦案、插手經濟糾紛,濫用強制措施,扣押人質,參與追款討債;禁止檢察幹警借辦案之機索賄受賄、徇私舞弊、刑訊逼供等違法亂紀行為。從各地的執行情況看,絕大多數檢察機關和檢察幹警能認真貫徹落實這些檔案的精神,做到令行禁止。但也有少數的檢察院和檢察幹警,置高檢院的三令五申於不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繼續進行越權辦案、違法辦案,並呈上升趨勢。其主要表現是:(一)超越案件管轄範圍,直接立案偵查詐欺案件,或者立案偵查不屬於本地區管轄範圍內的貪污賄賂等案件,或者巧立其他名目,插手經濟糾紛案件,用強制措施,將不該逮捕、拘留的人,強行扣押作為人質,為本地區追款討債。(二)在辦案中為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泄露案情,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甚至搞刑訊逼供,致死人命。凡此種種違法現象,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財壞了檢察機關的聲譽,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為了堅決杜絕檢察機關越權辦案、違法辦案現象的再度發生,切實履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樹立社會主義法制的權威,保障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再次重申:
一、各級檢察院的領導必須把嚴禁越權辦案、違法辦案的問題,提高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反對地方保護主義,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檢察機關聲譽的高度來認識。同時,要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拿出解決這一問題的切實可行的硬措施來,並連同上述高檢院的幾個有關檔案一起向當地黨委報告,取得黨委的重視和支持。
二、各級檢察院要認真貫徹依法建院、從嚴治檢的方針,切實提高檢察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要加強職業道德、嚴格執法的教育,嚴格執行檢察人員紀律,堅決克服執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堅持依法辦案、文明辦案。進一步建立健全各項辦案制度和工作制度,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從管理制度上防止和解決越權辦案、違法辦案的問題。
三、強化領導責任制。要切實加強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領導,採取有效措施,明確責任,狠抓落實。上級檢察院必須從案件備案審查、請示報告、受理控告申訴等方面加強對下級檢察院的領導和管理。對於一些地方黨委交辦的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案件,必須向黨委和政府解釋檢察機關的職責許可權;解釋無效的,必須向上級檢察機關請示報告;如既不解釋又不請示報告而發生問題的,該檢察院的主要領導應負完全責任。凡因治檢不嚴、教育不力、不執行制度或姑息遷就,而發生越權辦案、違法辦案的,要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四、依法嚴查嚴辦絕不護短。今後,一經發現越權辦案、違法辦案的問題,必須依法嚴查嚴辦,決不允許姑息養奸,遷就護短。對於此類問題,高檢院將採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通報全國,發現一起、通報一起;對一些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典型案件,高檢院還將組織人員直接或參與辦理。各級檢察院也要有的放矢地採取相應的措施,嚴格禁止,認真辦理此類案件,輕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今後如再發生越權辦案、違法辦案的情況,要及時層報高檢院、嚴格執行一案一報的制度。
接到本通知後,請認真研究貫徹意見,並於1993年3月底前,把貫徹意見和措施報告高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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