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嚴禁使用收審手段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嚴禁使用收審手段的通知》在1992.03.09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嚴禁使用收審手段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2.03.09
  • 實施時間:1992.03.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高檢院曾多次強調檢察機關禁止使用收審手段,並於1990年發文要求全國各級檢察院嚴格執行。總的看,執行情況是好的。但是,也發現至今仍有個別地方的檢察院在辦案中繼續使用收審手段。收容審查是國家賦予公安機關用以打擊流竄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的一個手段,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檢察機關管轄的直接偵查的案件不適用收審這一手段。從實踐中看,收審容易發生“以收代偵”等弊端。因此,各地檢察院要堅決禁止使用收審手段,同時要杜絕把監視居住搞成變相收審的錯誤做法。
各級檢察院要把禁止使用收審手段作為今年(1992年)執法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認真進行自查自糾,樹立和維護檢察機關嚴格執法的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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