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得以檢察機關的名義為當地追款討債的通知

《關於不得以檢察機關的名義為當地追款討債的通知》在1990.04.16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不得以檢察機關的名義為當地追款討債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0.04.16
  • 實施時間:1990.04.1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最近,高檢院接連收到一些地方單位和民眾的函電,反映有的基層檢察院為了給本地追款討債,採取不正當手段,違法乾予經濟糾紛,在社會上造成很壞的影響。有的為使追款合法化,把經濟糾紛案件作為詐欺立案查處;有的超越案件管轄許可權,直接立案查辦詐欺、投機倒把等案件;有的為能儘快追回款項,動輒凍結企業流動資金,甚至強行拘押當事人和當事人親屬;有的在傳喚當事人時,搞易地“監視居住”,限制人身自由;有的完全不顧檢察機關的聲譽,與被拘押人的單位或親屬討價還價,不交錢就不放人;有的為企事業單位追回款項後,硬行索款提成。這些行為,嚴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有關單位的合法權益,是一種執法犯法,破壞法制的行為,損害了檢察機關也損害了黨和國家的聲譽。必須堅決杜絕這類問題的再度發生,為此,高檢院重申:
一、檢察機關不得直接受理詐欺案、投機倒把案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如有民眾和單位向檢察機關提出控告或訴訟請求時,應按照案件管轄的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處理。
二、檢察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經濟糾紛當事人追款討債,不得濫用檢察職權,隨意凍結企業流動資金,逼企業還債。
三、在辦案中如需到外地拘捕人犯,應攜帶法律手續,主動與當地檢察、公安機關聯繫,配合執行任務。嚴禁採取非法的方式拘押人員,更不能用扣押人質的方法追要錢款。
各地檢察機關要根據上述要求,認真進行一次檢查,違犯的,要堅決、儘快糾正,並做好善後工作,要深入開展檢察人員“八要八不準”的紀律教育,依法正確行使檢察權,時時處處注意維護檢察機關秉公執法的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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