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院出資培訓人員實行定期服務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院出資培訓人員實行定期服務的通知》在1991.02.0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院出資培訓人員實行定期服務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1.02.01
  • 實施時間:1991.03.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為加強檢察幹部隊伍建設,提高幹部隊伍整體素質,鞏固和發展幹部教育培訓成果,根據國務院(1985)91號檔案有關精神和檢察機關的實際情況,對檢察機關出資培訓的人員實行定期服務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由檢察院出資培訓人員,均實行定期服務制度。其中,專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從畢業時起算,在檢察院服務期均為五年;參加中國高級檢察官培訓、法律(檢察)專業證書教育人員,從結業時起算,在檢察院服務期最低為四年;凡由檢察院公派出國留學(進修)人員、訪問學者(時間半年以上),回國後,在檢察院服務期為六年。服務期滿後,本人要求調離檢察院,經組織批准,允許合理流動。
二、凡上述人員,在檢察院服務期未滿,本人要求調離檢察系統或要求自費留學、辭職等,經組織批准,必須償還全部培訓費。
三、上述人員在培訓期間,本人要求調出檢察系統或自費留學、辭職的、經組織同意,須辦理退學手續、償還已實際支出的培訓費。
四、由國家分配到檢察院工作的專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其服務期和要求調離檢察院、自費留學、辭職等,償還培訓費的問題,按國發(1985)91號檔案和國家教委教留(1990)41號檔案規定執行。
五、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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