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國家安全機關設定的看守所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有關事項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國家安全機關設定的看守所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有關事項的通知》在1997.08.2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國家安全機關設定的看守所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有關事項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7年08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8月2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廳(局):
近年來,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陸續建成一批看守所,依法收押了一批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國家安全機關設定的看守所實行法律監督,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民檢察院對國家安全機關設定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由主管該看守所的國家安全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二、人民檢察院對國家安全機關設定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進行檢察的方式,可根據其羈押人數,監管任務輕重決定派駐檢察或定期巡迴檢察。
三、國家安全機關設定的看守所應當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定期向對該看守所有法律監督職責的人民檢察院通報監管情況;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糾正違法的意見,應當認真進行研究,並對違法情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對發生的有關犯罪案件,要主動配合檢察機關依法查處。
199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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