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檢察統計工作的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檢察統計工作的決定》在1989.11.06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檢察統計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89.11.06
  • 實施時間:1989.11.0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檢察機關重建以來,檢察統計工作在業務上、組織上、技術上都有了較大的發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是,還存在著統計機構不健全,統計人員不足、素質不高,統計報表報送不及時,有些統計數字不準確,統計分析研究工作開展不普遍,電子計算機的套用才開始起步等問題,這些與我們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很不適應。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科學地、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以適應檢察工作發展的需要,特作如下決定:
一、進一步提高對加強統計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
統計是各級領導同志和領導機關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是對各項業務工作實行科學管理和檢查監督的有效手段。統計工作是開展檢察業務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沒有全面、準確的統計資料的科學分析,就沒有正確的工作領導和巨觀指導,就難以搞好檢察工作。各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同志要真正認識統計工作的重要作用,善於運用統計資料來研究問題和指導工作。要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把統計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和檢查。切實抓好統計隊伍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業務建設和計算技術現代化建設。要幫助統計人員解決工作、學習和生活中的困難。要吸收統計人員參加有關會議,提供有關資料,為他們的工作創造必要條件,以保證統計工作的順利進行。廣大統計人員要熱愛本職工作,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努力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發揚實事求是、調查研究的作風,準確及時地完成各項統計任務。
二、建立集中統一的檢察統計工作管理體制。
統計工作的特點是嚴密性、科學性、時效性、統一性強,必須認真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集中管理的體制。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統計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統計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統計業務工作,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統計機構的指導,同時也要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的指導。各級人民檢察院的統計工作要由統計機構或統計人員集中管理。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歸屬辦公廳、室建制。
要建立健全統計機構,充實統計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要設立統計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盟、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檢察院要設立統計科、室,配備與任務相適應的統計人員。縣、縣級市、旗、自治縣、市轄區人民檢察院應設定專職統計人員。少數編制少、任務量不大,設定專職統計人員確有困難的,可以設定以統計工作為主的兼職統計人員,但兼職不宜過多,要能保證及時完成統計任務。縣級人民檢察院的統計工作是整個統計工作的基礎,必須切實加強,才能有效地改善檢察統計工作。
三、加強統計隊伍建設。
為保證檢察統計任務的完成,必須儘快改變統計力量和統計人員素質與統計任務不相適應的狀況。
要切實保證統計人員的質量,提高統計幹部素質。各級人民檢察院的統計人員均應具有機要人員的政治條件、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成本職任務必需的統計專業、檢察業務知識。現有統計人員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要有計畫地組織培訓,對不合格者應進行調整。
為提高統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必須大力加強統計幹部培訓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的教育、統計部門要制定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爭取3至5年內把現有統計人員輪訓一遍,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責任心強,熟悉現代統計科學和各項檢察業務基本知識的檢察統計隊伍。
要保持統計隊伍的相對穩定。統計工作是一項專門的業務工作,統計人員熟悉業務要有一個過程,需要在長期的實際工作中積累經驗,才能搞好統計工作。因此,必須保持統計隊伍的相對穩定,對統計人員不要輕易調動,以利於其熟悉業務、掌握情況和積累經驗。今後,統計人員的調動,應當徵得本院統計機構或主管部門的同意;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具有中級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的調動,應當徵得上級人民檢察院統計機構的同意。
檢察統計是檢察業務工作的組成部分,檢察統計部門是檢察業務部門,檢察統計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任命法律職務。也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命統計專業技術職務。
四、加快檢察統計工作現代化建設。
檢察統計工作現代化,就是要運用先進的統計科學和現代化的計算技術,來改革和完善檢察統計工作,逐步實現檢察統計指標體系完整化,統計分類標準化,統計調查工作科學化,統計基礎工作規範化,統計計算和數據傳輸技術現代化,統計服務優質化。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根據上述目標,制定具體規劃,逐步落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盟、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要爭取在近2、3年內配備電子計算機,基層人民檢察院要爭取在3、5年內配備電子計算機。要廣泛運用電子計算機進行資料儲存和數據處理。
五、切實保證檢察統計工作必需的業務經費。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切實保證統計調查、統計人員培訓和獎勵、統計科學研究、統計計算和數據傳輸技術現代化建設等所需經費。統計業務經費要納入各級預算,加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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