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外國籍犯罪嫌疑人程式的規定》在1999.01.1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外國籍犯罪嫌疑人程式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1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1月12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外國籍犯罪嫌疑人程式的規定》在1999.01.1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外國籍犯罪嫌疑人程式的規定》在1999.01.1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外國籍犯罪嫌疑人程式的規定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1999.01.12 實施時間 1999.01.12 ...
第七條 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地市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涉外刑事案件審查批准逮捕工作的指導,每年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本地區審查批准逮捕涉外刑事案件的情況。遇到重大問題應當隨時請示、報告。第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9年1月14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外國籍犯罪嫌疑人程式...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檢察機關貫徹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節選)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外國籍犯罪嫌疑人程式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授權雲南省檢察機關審查批准逮捕外籍毒品犯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侵犯中外合資企業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是否屬於涉外案件的批覆 四、公安機關的相關規定 公安...
五、中央辦公廳21號檔案中規定需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犯有“重大刑事罪”的案犯,可參照公安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關於刑事偵察部門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標準和管理制度的規定”中的“特別重大案件”的標準掌握。六、人民檢察分(市)院在作出起訴、免予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後,應將其副本報上一...
審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的一種訴訟活動。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0年08月25日發布,自2010年08月2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為了進一步規範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工作,提高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審查逮捕工作實際,制定本標準。第一章逮捕的條件 第一條辦理審查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三條 【批准逮捕的主體】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外國籍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我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並承擔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有關於刑事訴訟程式具體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人民法院審判涉外刑事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公開審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發旁聽...
逮捕(arrest)是檢察院批准或決定,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後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關於處理涉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1995.06.20由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法務部頒布。中文名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依照法定程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立案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決定...
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1、 對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2、 對於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3、 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4...
為糾正上述現象,現將一九五六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續的幾項規定的聯合指示”稍作修改,重申如下:一、公安機關派員到外地執行逮捕人犯時,執行人員應攜帶原地人民檢察院簽發的“批准逮捕決定書”、“批准逮捕決定書”(副本)和“逮捕證”、介紹信以及人犯犯罪的...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和規範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維護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檢察...
1.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的分工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 [1] ,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監督立案的案件應當及時偵查。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加大追捕力度;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及時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偵查終結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監督立案後三個月未偵查終結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發出《立案監督案件催辦函》,公安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的規定堅決糾正超期羈押問題的通知》在1998.10.19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頒布。頒布單位 最高人...
為解決近年來在辦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突出法律適用問題,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偵查、批捕、起訴、審判工作實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實行內部制約的若干規定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布時間 2004.06.24 實施時間 2004.06.24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內部制約機制,保障公正執法、文明辦案,提高辦案質量,依法準確...
第九條 對跨地區實施的不同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符合併案處理要求,有關地方公安機關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一併立案偵查,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第十條 本解釋發布實施後,《最...
為進一步規範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及時糾正辦案中發生的違法行使職權問題,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並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糾正、記錄、通報及責任追究的規定》(下稱...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並在執行後三日以內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五日以內,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作了特定的地域管轄規定,即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由該外國人入境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325條規定“外國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則規定,“各級人民...